“环境信息”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与“政府气候变化信息公开”相对应,共同构成应对气候变化信息公开制度体系。但截至“十三五”收官之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仍处于初级阶段,应对气候变化涉企信息公开不主动不充分,不利于机构改革的工作衔接,无法满足新产生的能力建设需求。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责任明确、内容全面、受众广泛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制度,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推动企业由“被迫环保”向“主动环保”、由“被迫低碳”向“主动低碳”转变。
-
0
-
杜文杰
发布于 2021-01-20 1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