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CMs中国潜力案例征集|在自然保护地外寻找自然保护的可能性

在生态环境部自然生态保护司的支持下,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华泰公益基金会、山水自然保护中心联合发起“OECMs中国潜力案例”征集活动,面向社会各界征集我国OECMs潜力案例,旨在挖掘、总结和传播国内OECMs的优秀实践和经验,为后续OECMs标准的建立和指南的完善提供案例基础和参考,助力OECMs在中国的落地,贡献于《昆蒙框架》“3030目标”的实现。

面对全球生物多样性丧失和气候变化的双重挑战,人类越来越注重对于栖居环境的保护,就地保护措施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重点。《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以下简称《昆蒙框架》)目标3提出了在2030年至少保护30%的陆地、内陆水域、沿海和海洋区域(即“3030目标”),如此雄心宏伟目标的实现,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实现生物多样性主流化的转型变革。


近年来,其他有效的区域保护措施(Other Effective area-based Conservation Measures, OECMs)作为一个新兴的重要议题,日益得到重视,被普遍认为是能够大幅增加陆地和海洋受保护面积以实现“3030目标”的新型保护工具。


目前,世界各国针对OECMs也已经开展了诸多相关工作,在中国推行建立OECMs不仅是实现生物多样性主流化的重要路径,也是中国展现在国际生物多样性治理领域领导力、从参与者转变为引领者的关键内容。


OECMs的定义


自然保护地以外的地理定义区域,对其的治理和管理可实现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的积极、持续的长期成果,并取得相关的生态系统功能和服务,以及在适用的情况下实现文化、精神社会经济价值和其他本地相关价值。(2018年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4/8号决议)


据《2020保护地球报告》统计,目前全球仅有16.64%的陆地和内陆水域、7.74% 的海洋面积受到保护。由于自然保护地的面积有限,并且在全球范围内,这些保护地的分布并不总是与生物多样性及生态系统服务的空间格局相匹配,因此将其他有效的区域保护措施(OECMs)作为自然保护地的重要补充非常必要。


自然保护地依照法律规定划分,OECMs是未纳入一国自然保护地体系的符合《生物多样性公约》定义的其他有效的区域保护措施。OECMs与自然保护地在空间上不重叠,其注重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长期成果,能够兼容更多样的区域管理目标、更灵活多元的治理,有望带来保护面积覆盖率、保护联通性、管理有效性、治理公平性等方面的提升。


不同于自然保护地需要严格以自然保护为主要目标,OECMs不必将保护置于首位,而是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现有效保护,包括:主要保护(以生物多样性保护作为主要目标,例如现有自然保护地外的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公益保护地等)、次级保护(将生物多样性保护作为次要目标,例如以休闲游憩为主要目标的城市自然绿地、以可持续利用为主要目标的社区传统土地等)、辅助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作为其他目标的副产品而实现,例如自然文化遗产、受保护的沉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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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Ms与自然保护地的区别,来源:IUCN-WCPA OECMs(2022),其他有效的区域保护措施识别与报告指南,瑞士格兰德:IUCN。


在中国,自然保护地外的保护已经有多年的实践。从生态空间到农业空间、城镇空间,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区等各类主体在不同类型生态系统所开展的形式多样的就地保护工作,均展现出成为OECMs的潜力。例如:


在生态空间内的尚未被划定为自然保护地的区域,如国土空间规划中的生态保护红线,及红线内/外的生态公益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要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具有重要生物多样性价值和生态功能的、现有自然保护地以外的区域;社区基于传统自然信仰和传统文化价值而保护的神山圣湖、竜山、风水林等;近年来不断涌现的由当地社区主导的社区保护地和公益组织或企业发起的社会公益保护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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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之外的那曲市比如县羊秀乡拍摄到的雪豹


在农业空间内,自然友好农田、海洋牧场、伏季休渔制度、多营养层次综合养殖区域等可持续农业实践,能够在实现食物生产功能的同时兼具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需要注意这类以可持续资源管理和利用为主要目标的区域只有在能够实现长期持续的(而非临时性的)、对生物多样性所有要素(而非针对单一物种或生物多样性亚群)的有效保护时,才可作为潜在OECMs;不符合OECMs标准的可持续生产实践仍可能贡献于《昆蒙框架》目标10(可持续农业、水产养殖业、渔业、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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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农田里的牛背鹭与牛


在城镇空间内,主管部门主导、城市公众参与维护的“再野化”的近自然城市绿地(如城市公园、城市公共绿地、校园、居民小区等),企事业单位打造的生物多样性友好单位园区等等,可以成为城市中生活的动植物的重要栖息地。这些兼容人类生产生活需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区域也能够成为潜在的OE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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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园自然保护小区的动物们(从左至右:黑斑蛙,黑水鸡,鹰鸮,普通翠鸟)


值得注意的是,每个案例都需要经过具体分析,以确定其是否满足OECMs的各项准则(详见下文案例征集原则及标准),从而成为潜在OECMs。


在生态环境部自然生态保护司的支持下,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华泰公益基金会、山水自然保护中心联合发起“OECMs中国潜力案例”征集活动,面向社会各界征集我国OECMs潜力案例,旨在挖掘、总结和传播国内OECMs的优秀实践和经验,为后续OECMs标准的建立和指南的完善提供案例基础和参考,助力OECMs在中国的落地,贡献于《昆蒙框架》“3030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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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征集要求

案例征集原则及标准:

1.  考虑到OECMs的创新性以及对于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鼓励,本次案例征集基于两个基本原则,即:尚未被认定为自然保护地;

注:自然保护地包括国家公园(已正式设立的5个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公园(国家级和地方级,包括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草原公园、风景名胜区等)。


支持保护重要的生物多样性价值;

注:具有重要生物多样性价值的要素包括①稀有、受威胁或濒危物种和生态系统;②在保护地网络中代表性不足的自然生态系统;③生态完整性或完好性程度高;④重要种群/本地特有或分布范围受限的物种或生态系统;⑤重要的物种聚集区,如产卵、繁殖或觅食区;⑥有重要生态连通作用,是更大范围保护网络的一部分。此外,如果区域已列入国内或国际认定的生物多样性优先区,如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生物多样性关键区(KBA)、具有生态或生物学重要海洋区域(EBSAs)、重要海洋哺乳动物区等(IMMA)等,也可以作为区域支持重要生物多样性价值的参考。


2.  在此基础上,申报案例需满足4个基本的标准,即:具有明确的地理空间范围;

具有明确的治理和管理主体,相关的治理制度,得到区域权属/权益主体知晓并同意;

有明确的保护管理目标和计划,能够贡献于生物多样性保护,实现长期有效的保护效果;

提供相关的生态系统服务,能够兼顾实现社会、经济、文化等多重价值。

注:OECMs标准及识别工具可参考IUCN发布的《其他有效的区域保护措施识别与报告指南》、《其他有效的区域保护措施(OECMs)场地级识别工具》。


申报单位要求:

应为申报OECMs案例的治理主体(之一)或治理主体授权的保护管理方。申报单位类型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合作社、个人等。如果为多方共同治理,可以由多方联合进行申报(案例申报表中“申报单位基本信息”处填写多家单位信息,各单位均需提供确认签章页)。同时,案例申报需要获得区域权属或权益主体(即对于区域具有所有权、使用权、或其他权益的单位,其中之一即可)的知晓并同意。


征集范围:

面向全国(含港澳台地区)公开征集。


征集方式:

案例申报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可扫描二维码或点击阅读原文下载相关文件模版):

1.  案例申报表【见附件一】

2.  申报单位确认签章页扫描件或照片(需加盖公章并签字)【见附件二】

3.  区域权属/权益主体知情同意申报文件扫描件或照片(可入选后补充提供)【见附件三】

4.  案例照片3-5张(单张照片大小10M以内)

5.  其他支持性材料(请按案例申报表的问题编号进行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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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申报材料模版,并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在线表单或邮件进行申报:

方式1在线表单提交:进入表单网址http://lxi.me/tgbrg(复制并在浏览器中搜索)在线填写申报表,并上传其他相关材料。

方式2邮件提交:填写申报表文件,以邮件附件形式将Word格式的电子申报表、及其他相关材料一并发送至邮箱weichunyue@shanshui.org,邮件标题标明“OECMs中国潜力案例申报-申报单位名称”。

申报完成后,我们诚邀申报单位填写申报表反馈表单(进入表单网址https://lxi.me/7vtPdA,复制网址并在浏览器中搜索),提供关于案例征集标准及流程、申报表设计等相关的反馈,以帮助我们进一步评估和完善OECMs的识别、评估、认定等流程,为OECMs路径和指南的制定提供参考。反馈表单为自愿填写,将不会影响案例申报的结果。


案例征集时间:

自即日起至9月1日


评审及公示:

1.  9月2日-15日期间,在 OECMs 中国专家组的支持下,组织国内相关领域的专家,以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开展评审,并针对部分案例进行实地评估;

2.  评审流程分为初审和专家评审两个环节:

初审将针对OECMs各项基本原则和标准进行初步评估,并针对部分申报信息不充分但具有OECMs潜力的案例邀请申报单位补充和完善相关信息;

专家评审将从OECMs各项基本原则和标准、案例典型性、可推广性、照片及文字呈现等维度对案例进行集中评审,评选出入围OECMs中国潜力案例,并从中评选出典型OECMs案例;

3.  根据评审结果,在发起方单位官网对选出的OECMs中国潜力案例进行7天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入围案例将编辑成册,正式发布。


激励措施:

1.  OECMs中国潜力案例的申报单位将得到发起方颁发的证书;

2.  OECMs中国潜力案例的申报单位将受邀参加暂定2024年9月底于北京举行的首届OECMs研讨会,部分案例的申报单位代表将有机会被资助参加2024年10月在哥伦比亚卡利举办的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十六次会议(COP16);

3.  OECMs中国潜力案例将汇编成册(中英文)并在COP16期间发放;后续还将正式出版图书公开发行,广泛宣传。


联系方式:

如有任何关于OECMs案例申报的问题(如拟申报的案例是否符合OECMs标准、申报材料、申报流程等),请联系邮箱 weichunyue@shanshui.org。


其他事项:

1.  申报单位须保证其所提交案例(包括但不限于文字、照片、图表等全部资料)无著作权及版权的争议或纠纷,并同意授权活动方对其申报及入选的案例拥有无偿使用权和出版权。若因申报案例和/或照片存在侵权行为而导致侵权纠纷或舆论事件的,相关责任由申报单位承担,若因此给此次活动或发起方造成损失的,申报单位还应予以赔偿。

2.  申报单位须保证申报案例的真实性,如有提供虚假案例材料的情况,发起方将取消申报单位参与本活动资格并有权以合理的方式对该等弄虚作假行为进行通报。若因此发生争议或纠纷的,相关的责任由申报单位承担;若因此给此次活动造成损失的,申报单位还应予以赔偿。

3.  发起方保留对此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联合发起方: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江苏省华泰公益基金会

北京市海淀区山水自然保护中心


合作单位: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

清华大学国家公园研究院

北京大学自然保护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

IUCN中国代表处/OECM中国专家组

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

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

武汉光谷山水公益基金会


案例征集支持: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表于 2024-08-08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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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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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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