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8日,芜湖生态中心在北京发布了《359座生活垃圾焚烧厂信息公开和污染物排放报告》,这也是芜湖生态中心自2012年以来发布的第四期垃圾焚烧行业观察报告。报告观察了企业官网、环保部门官网和各省市企业信息平台上垃圾焚烧厂飞灰处置信息公开情况,希望了解并推动垃圾焚烧飞灰信息公开。
这是报告解读的第八篇,说说垃圾焚烧厂飞灰信息公开那些事。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中称飞灰为“焚烧飞灰”,定义为“烟气净化系统捕集物和烟道及烟囱底部沉降的底灰”。飞灰是每个垃圾焚烧厂都会产生的“危险废物”,目前我国普遍使用的机械炉排炉和循环流化床两种主流的焚烧工艺都会产生这种“废物”。理论上来说,烟气管控的越严,飞灰毒性可能就越大,这些飞灰常常会被富集大量重金属和二噁英,如果处置不当,会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危害。
环保部工程师曾向媒体表示应加强对飞灰处置的监管定期监测并接受社会监督
我们国家飞灰处置以螯合固化后填埋为主,全国范围内诸多飞灰处置问题的曝光也在说明垃圾焚烧飞灰的不规范处置具有普遍性。清华大学环境学教授刘建国也曾表示“《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正式施行,烟气净化标准进一步向国际先进水平看齐,控制生活垃圾焚烧‘最后一公里’污染的重点应该转向飞灰处理,否则将为我国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埋下一颗‘定时炸弹’”
2017年11月实施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明确规定了垃圾焚烧厂理应被纳入重点排污单位中的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和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而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于此同时,《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规定生活垃圾焚烧厂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太仓市人民政府网公开太仓协鑫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飞灰检测报告
众所周知,垃圾焚烧飞灰同样是垃圾焚烧厂重要污染物排放载体,类似“废气”和“废水”,需要得到同样的监测和监督。飞灰的监测报告和去处均属于污染物的排污信息,是判断是否合规排污的重要信息,不管从法律上还是企业形象上都应该主动公开。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对于飞灰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有准入性要求。根据项目团队观察环保部门官网、各省市企业信息平台和垃圾焚烧企业官网发现仅22座垃圾焚烧厂公开了飞灰监测数据,其中3座垃圾焚烧厂在环保局官网公开飞灰监测数据;8座垃圾焚烧厂在各省市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平台上公开飞灰监测数据;12座垃圾焚烧厂在企业官网公开环境信息(1座垃圾焚烧厂在两个渠道都有公开)。
光大国际垃圾焚烧项目未公示飞灰监测数据和去向
光大国际是垃圾焚烧行业在官网主动公开环境信息较好的企业,但在其企业官网仅公开说明“飞灰稳定化后,每月由第三方监测单位检测,所测飞灰样品浸出液中……均低于《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1标准限值要求”,并未进一步公开每月检测的具体数据,也未有飞灰二噁英检测的具体数据。
项目团队针对垃圾焚烧厂337座垃圾焚烧厂未主动公开飞灰处置信息的情况,于7月20日向各地负有监管职责的环保部门寄出287份履职申请,希望有关环保部门依法督促已运行垃圾焚烧厂在各省市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平台或环保部门官网公开飞灰处置信息。截止目前,共收到60个环保部门答复,成功推动31座垃圾焚烧厂公开飞灰处置信息。
环保部门关于飞灰信息公开履职申请答复
从某一方面来说,环保组织的工作就是倡导,倡导信息公开就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环境信息公开不仅在于“废气”和“废水”的处置信息,还应该包括“固体废物”的处置信息。因为固体废物的特性,这方面的监管一直是比较难和薄弱的一块,实际就更需要企业更好的主动公开,包括在各省市企业信息平台、企业官网等渠道公开。
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芜湖生态中心”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0Hhro-v8QDyj6U4pTSClO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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