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环境法律能力提升项目(第二期、第三期)培训通知

第二期:2018.4.17—4.20,第三期:2018.4.24—4.27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促进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落实党中央关于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政策,推动中国环境法律实践发展,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与天津大学、美国环境法研究所合作开展环境法律能力提升培训活动,力求通过课堂讲授和案例讨论等形式,切实提升与我国环境法律工作密切相关的一线工作人员的知识能力和业务水平。


现将第二期、第三期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办、协办、支持单位


主办单位: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协办单位:天津大学

支持单位:美国环境法研究所


二、培训方式


主办方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生态环境部、美国环境法研究所及天津大学法学院等单位(部门)有关领导和专家学者,采用理论讲授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授课。


培训学员无特殊情况不得迟到、早退。培训合格后将颁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和天津大学印制的结业证书,录入天津大学校友信息系统。


对缺席3个课时及以上的学员不颁发证书。


三、培训对象


本次培训班学员原则上不超过50人,为与中国环境法律工作密切相关的一线工作人员,包括具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民间组织从业人员、人民法院从事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的法官、从事环境公益诉讼的检察官、基层生态环境行政机关的相关工作人员、重点行业的安全环保管理者、企业法务人员、律师等。


四、时间安排


1.报到:

第二期:2018年4月16日14:00在天津市晋滨国际大酒店(地址: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135号)。天津市学员可于17日上午在培训地点报到。


第三期:2018年4月23日14:00在天津市晋滨国际大酒店(地址: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135号)。天津市学员可于24日上午在培训地点报到。


※注:主办方提供的住宿房间是双标,如有学员需要住单间可由主办单位协助预订,学员自行承担费用。


2.集中培训时间:

第二期:2018年4月17日—4月20日,为期3天半,前3天为全天授课,第4天为半天现场教学。


第三期:2018年4月24日—4月27日,为期3天半,前3天为全天授课,第4天为半天现场教学。


3.集中培训地点:天津大学法学院,天津大学卫津路校区第7教学楼332会议室。


五、收费核算


本次培训不收取任何费用,食宿费用由主办方承担(天津市学员不提供住宿),往返交通费用自理。为减轻环保民间组织经费压力,环保民间组织参会人员可凭往返交通票据向培训组织方申请报销,报销金额不超过1000元,报销标准为高铁二等座、火车硬席、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座。


六、回执


为便于制作结业证书,各学员请于2018年4月10日之前将个人电子版一寸免冠照片(照片类型为jpg格式,40KB≤文件大小≤100KB)及参训回执单(见附件)发至邮箱:tju_hjgysspx@163.com,邮件命名方式为“中华环保基金会培训+单位+姓名”,逾期不再受理。


七、其它事项


培训未尽事宜,可联系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事业拓展部孙琴:010-67173592 ,邮箱:sunqin@cepf.org.cn;天津大学法学院张丹:022-87370809邮箱:tju_hjgysspx@163.com


请点击阅读原文下载附件《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环境法律能力提升培训班回执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天津大学法学院

2018年3月28日


请您长按图片,识别图中二维码,关注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微信公众号。





本文转载自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原文链接:关于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环境法律能力提升项目(第二期、第三期)培训的通知

  • 发表于 2018-04-01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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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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