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公安机关问:
马倍战律师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根据上述规定,污染环境共同犯罪涉及的犯罪行为是“提供”和“委托”。
本案中,涉及的犯罪行为主要是“提供”。
那么,“提供”在本案中表现为哪些方面呢?
提供,在本案中的具体表现是将危险废物装到车上。一旦将危险废物装到车上,就完成了“提供”的犯罪行为过程。因此,公安机关的取证工作应当围绕“装载”危险废物的行为展开。
谁实施了装载,谁决定了装载,谁指派了装载的人员,谁为装载付款,谁批准为装载付款,谁批准装载的车辆进入厂区装载,谁就是责任人员。
责任人员分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装载行为过程中有决定权的管理、指挥、组织人员,以及向装载人员支付报酬、决定向装载人员支付报酬的人员,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装载危险废物的人员,以及接受装载报酬的人员,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环境法律专家 业界精英团队
咨询电话/微信:17333911581
本文转载自 企业环保律师
原文链接:马倍战律师:公安机关对于污染环境共同犯罪行为取证的重点是什么?
如果觉得我的文章对您有用,请随意打赏。你的支持将鼓励我继续创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