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6”城市本月开始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了《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了《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要求自2018年3月1日,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的新建项目,开始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所谓特别排放限值,是比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更高、更严格的排放要求。早在2013年2月,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中,就要求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三区十群”19个省(区、市)4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的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六大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2017年2月发布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要求,即在2017年9月底前,“2+26”城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钢铁、燃煤锅炉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大气污染物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在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2+26”城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此举必将倒逼企业转型升级,是实现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小贴士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三大时间节点


    专家表示,截至目前,我国已有25项排放标准中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于这25项排放标准涉及的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的企业,分3个时间点进行实施。

    第一个时间点 2018年3月1日  


    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第二个时间点 2018年10月1日  


    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现有企业以及在用锅炉要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


    第三个时间点 2019年10月1日

    炼焦化学工业现有企业要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文转载自世界环境微信公众号

原文链接:“2+26”城市本月开始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 发表于 2018-03-05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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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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