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之友诉陕西有色榆林新材料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后立案。
2018年1月11日,自然之友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前日(1月19日)收到法院受理通知书,自然之友诉陕西有色榆林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后予以立案。
本案主要针对陕西有色榆林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榆林新材料公司”)持续、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自然之友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超标排污对大气环境的侵害,消除所有不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险,并承担相应的大气环境治理费用。此外,自然之友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榆林新材料公司系一家以多晶硅及原辅材料的生产、自备电厂经营、火力发电为主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自然之友掌握的证据显示,2015年6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榆林新材料公司的烟尘、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的排放超过国家标准限值已持续二年以上且擅自更换在线监测设施,多次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至今仍未整改合规。
本案是自然之友关注大气污染防治的系列行动之一,自然之友根据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来源解析,关注不同的污染源类型,并采取公益诉讼的手段,监督污染源的环保合规排放,同时倡导公众在大气污染方面的环境意识提高。
新环保法实施以来,自然之友提起了8起针对大气污染的公益诉讼,其中7起针对工业排放,1起针对机动车尾气排放。这8起案件分别是:
2015年2月,清镇市生态保护联合会、自然之友诉清镇市铝矿厂及清镇市站街镇龙滩前明铝铁矿山大气污染案;
2016年1月,自然之友诉山东金岭化工大气污染案(已调解结案);2016年6月,自然之友诉现代汽车尾气超标大气污染案(该案目前正在审理中);
2016年8月,自然之友诉连云港碱业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案(该案目前正在审理中)、自然之友诉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大气污染案(该案目前正在进行司法鉴定)、自然之友诉鞍钢集团齐大山铁矿大气污染案(法院未立案);
2017年12月,自然之友诉江苏大吉发电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案(已立案受理)。
本文转载自自然之友微信公众号
原文链接:立案 | 自然之友诉陕西有色榆林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大气污染,向雾霾宣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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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01-23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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