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由Takayuki Shiono等人撰写的《日本的区域保护规划:OECM 在 2020 年后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中的重要性》一文于2021年发表在《Global Ecology and Conservation》杂志上,该研究运用空间保护优先级(SCP,Spatial Conservation Prioritization)方法对日本生物多样性信息进行可视化分析,旨在评估自然保护地(PA,Protected Area )网络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效性,指导其扩展策略,并且研究还特别强调了其他有效区域保护措施(OECM,Other Effective Area-based Conservation Measures)可以补充和提高保护地网络的保护效果和生态连通性,提高生物多样性保护效果。
日本里山模式
原文分为四个部分,本文将逐一呈现:
第一,背景介绍,概述PA、OECM等概念,简述日本自然保护地内面临的挑战;
第二,材料和方法,通过生物多样性、保护地、土地利用等数据,采用SCP方法评估保护地效果、预测未来保护地的最佳拓展方案;
第三,研究结果,通过数据分析得出现有保护地有助于减少多个物种的综合灭绝风险但是存在局部无效性,而OECM作为新的范式可以补充保护地发挥更大的保护作用;
最后,开展3点讨论:(1) 保护地减少了生物灭绝风险;(2) 2020年后日本的保护地网络旨在平衡土地分离(Land-sparing,指划分出部分土地不予耕作而专用于生态系统保育和自然保护,并采用高效集约的利用方式提高剩余土地单产,实现粮食生产和自然保护的双赢,自然保护地、生态控制红线、轮耕制度等都是土地分离策略的典型代表)和土地共享(Land-sharing,与土地“多功能利用”的概念相近,是指对土地进行综合利用,不划分禁耕区,采用较低效率的土地生产方式,在农业生产的同时实现生物多样性保护);(3) 强调从国家层面严格评估保护地效果的重要性。
01.背景介绍
保护地是遏制全球生物多样性危机的基石。关于保护地应覆盖多少面积或包括什么样的生物多样性存在争议。鉴于生物多样性的快速减少,2020年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Kunming-Montreal Global Biodiversity Framework)提出了至少保护全球30%的陆地和海洋。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 International Union for Conservation of Nature)对保护地(PA)有明确的定义:它是一个明确界定的地理空间,通过法律或其他有效方式获得认可、得到承诺和进行管理,以实现对自然及其所拥有的生态系统服务和文化价值的长期保护。”
将国际承诺(实现30%的保护目标)落实到国家行动中面临诸多挑战,需要平衡保护需求与社会经济考量。作为亚洲首个设立国家公园的国家,日本虽然生物多样性资源丰富,但因其国土面积有限、人口密集,加之复杂的私有产权历史等,导致保护地内混有多种用地类型(包括私人住宅、农林业地区和城市开发区),且保护地多分布于偏远或人口稀少、经济活动有限的区域,而且部分关键生物多样性区域(KBA,Key Biodiversity Areas,指有助于维持全球生物多样性的关键区域,包括陆地、淡水和海洋生态系统中濒危动植物至关重要的栖息地)未被保护地所涵盖。此外,对于保护地内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效的有效评估尚缺乏,这影响了对未来保护地扩展效果的判断。
原文作者强调应避免基于政治或经济效率而盲目设立保护地,应当基于空间优先的保护地网络规划,通过有效捕捉代表性、生态连通性和对生物多样性有重要价值的区域,强调质量而非数量,应当是设立保护地的核心理念。事实上,仅有65.5%的陆地和海洋生物多样性关键区部分或全部被划定为自然保护地和保留地,这表明保护优先级已经被其他考虑因素所裹挟。
OECM(点击阅读→《其他有效区域保护措施(OECM):原住民和社区保护地的新可能性?》)是一种替代方案,用于弥合社会经济可行性和大胆保护目标之间的差距,它通过长期、持续的管理策略实现了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成效,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范围扩展到保护地之外,但仍然对就地保护(In-situ Conservation)有重大贡献,例如原文中提到的日本里山模式(Satoyama)。
“里山模式最早由日本提出,是指对村落周边的山林进行人工干预,定期适当间伐树木,使光线容易到达地面,再通过引水建造水田等培育多样性的动植物,实现水田农业与林业的共生。由于水田发挥了湿地的作用,所以比无人工干预的原生林的生态系统更加丰富,培育出独特的景观和传统文化。它处于原始自然和城市之间,成为两者之间的缓冲带,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中起着非常重要作用。”
来源 - 日本里山模式下的生物多样性及保护
02.材料和方法
首先,原文评估了2000-2020年每10年日本保护地拓展的保护效果。其次,基于空间优先级,模拟了保护地在2020年(即将保护地面积增加到30%)后的扩展情况,并探讨在分级保护制度和各类土地利用类型下,现有的保护地网络应如何扩展。
为此构建两种方案:
1. OECM情景(OECM scenario),通过将高级别保护地(严格禁止经济活动)扩展到偏远的国有土地,中等级别保护地(经济活动需要公共许可,允许在私人土地上进行小规模土地开发和开展农/林业)扩展到里山和农业区,低级别保护地(大规模土地开发等经济活动需要公共许可,允许在私人土地上从事农/林业)扩展到城市地区,利用OECM调和土地分离和土地共享,在现有的保护体系基础上,加入更多形式的保护措施,从而扩大保护区域;
2. 传统方案( conventional scenario)只从国有土地(如国有森林)中选择保护地扩展区域。
具体的研究方法包括:
基于8077种维管植物(Vascular Plant)和脊椎动物(Vertebrate)物种信息创建了一个可视化生物多样性信息数据库;
通过提取所有保护地的空间数据,并根据法律保护的严格程度将这些保护地分为高、中、低三个保护等级;
根据土地利用类型数据,比较不同保护等级保护地内部和周围非保护地的土地利用类型组成和开发区域,评估现有保护地网络对于土地开发的防御效果。
使用空间保护优先级方法(通过评估物种灭绝风险减少和保护地网络的空间优先级,绘制土地上的空间保护优先次序)对生物多样性损失和灭绝风险进行了空间优先级排序,模拟OECM情景和传统情景的拓展方案,对二者的保护成效进行对比分析,指导保护地扩展。
03.结果
保护地内外的土地开发情况与保护地法律严格程度相关。高级别保护地有效限制了建设活动,但低级别保护地在控制建设压力,尤其是太阳能发电设施的安装上表现不佳,这影响了其保护效果(见Table1)。
Table 1
保护地有效较少了生物灭绝风险。现有的保护地网络使得多个物种的总体灭绝风险下降了36.6%。具体来看,占国土总面积3.7%的高级别保护地减少了12.7%的灭绝风险;而占国土10.9%的中高级别保护地共降低了25.6%的灭绝风险。研究表明,当超过15%的国土面积划为保护地时,对所有生物类群(包括哺乳动物、鸟类、爬行动物、两栖动物、淡水鱼类和维管植物)的相对灭绝风险预计可降低30-40%。
在2010至2020年,为了达成爱知目标(Aichi Targets)日本对保护地的扩展减少了1.4%的总灭绝风险,并增强了保护地网络的连通性。预测显示,若保护地扩展至总陆地面积的30%,并实施OECM情景下的拓展方案,将使总灭绝风险大幅降低74.1%,保护地网络的连通性几乎提升一倍。这一结果强调,面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挑战,必须采取综合性的保护措施(见图2和图3)。
图2 - 日本保护地保护效能与土地覆盖扩展方案的比较分析
图3 - 过去二十年内日本保护地网络拓展与不同保护情景下预测的保护效果
04.讨论
自然保护地减少生物灭绝风险
利用SCP分析量化了日本现有保护地成效,为国际(或国家)实现2020年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目标提供了科学指导,并揭示了应最大限度地扩大保护地以阻止生物多样性的丧失。
2020年后日本的保护地网络旨在平衡土地分离和土地共享保护措施
尽管日本的保护地已经覆盖了国土面积的20.3%,但依旧存在遗漏生物多样性关键区等问题。因此,原文作者认为仅凭政府主导的保护地措施无法有效缓解生物多样性丧失,还应识别和支持私人、社区土地上的保护措施,这些土地虽然不是正式的保护地,但通过有效的管理也能实现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目标,即发挥OECM对自然保护地的补充作用,综合性的保护措施可以有效的促进国有土地的自上而下的分离保护和私有土地自下而上的土地共享,有利于促进保护地网络的韧性和连通性。
强调从国家层面严格评估保护地效果的重要性
作者强调目前迫切需要对各个国家的保护地成效进行科学评估。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国如何设置空间优先级以及设计保护地网络,虽然基于国家的保护优先级措施更易实施且能增加地方利益,但与全球性的空间保护优先级推动的保护行动相比由国家主导的保护地拓展行动效率较低。并且因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的影响,预计对保护地的压力将会加剧,因此在2020年后的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中,不仅需要利用综合性保护措施(值得注意的是,原文作者认为对OECM管理有效性的评估较少,对其全面有效性持悲观态度),而且应当开展更加严格的保护地效能评估,从而支持保护地拓展和管理。
05.来自维儿巴的思考
随着全球生物多样性面临日益严峻的威胁,确保保护地和OECM的有效性似乎变得十分重要。OECM作为一种新型保护工具,我们不仅要了解它的含义和应用方式,还需要对它进行监测与评估,衡量其在自然保护过程中发挥的价值。原文强调了在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中,除了传统的保护地外,还需探索和认可更综合化的保护方式,利用空间保护优先级分析、考虑不同土地利用和保护级别,评估OECM在减少生物多样性损失和提高保护地连通性中发挥的作用,也为我国建立有效的OECM评估体系提供了参考。对于中国这样生物多样性丰富且地理环境复杂的国家,采纳OECM这一灵活的保护机制不仅可以弥补传统保护地的不足,而且有助于在经济发展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之间找到平衡,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注:
原文:Shiono, T., Kubota, Y., & Kusumoto, B. (2021). Area-based conservation planning in Japan: The importance of OECMs in the post-2020 Global Biodiversity Framework. Global Ecology and Conservation, 30, e01783.
目前,日本启动了“国家认证可持续管理自然区域(Nationally Certified Sustainably Managed Natural Sites)”的试点工作,成功通过识别和申报的区域将被认定为“自然共生场所”,即OECM,主要将涉及农村区域的“里山模式”农田景观、城镇区域的“公园绿地”以及“庙宇林/风水林”作为主要的OECM潜在区。[1]
我国对于自然保护地概念的定义和IUCN存在差异,认为自然保护地是由政府依法划定或确认,对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及其所承载的自然资源、生态功能和文化价值实施长期保护的陆域或海域。鉴于原文基于日本案例的分析,因此采纳了IUCN对PA概念的解释。
原文中提出“土地分离和土地共享”是最初是从粮食供给和生物多样性角度出发,探讨有限空间内的土地利用方式的选择问题。土地分离策略目的是在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同时,确保足够的农产品产出。然而,这种高集约的农业生产可能导致对生物多样性有益功能的破坏如自然害虫控制和授粉,从而降低环境质量并威胁粮食生产的可持续性,而且产量的增加不一定会使得更多的土地留给自然[2];土地共享策略倡导在农业生产中采取低生产率的耕作方式,以减少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这种方法面临的低产耕作可能会导致粮食产量下降,遭到农场主和投资人的反对,进而为了满足不断增长的粮食需求,可能需要开垦更多荒地或侵占其他自然区域进行农业生产以及管理上的复杂性等挑战。一开始“分离”或“共享”被视为非黑即白的二分选择(基于产量与荒地生物多样性呈负相关的论点)。但越来越多的研究发现,面对高度复杂的生态系统和现实应用,这并非“是”或“非”的互斥策略,其中存在着灰色地带,可以相互融合,单独追求任何一种策略都存在失败风险,平衡的采用两者才能达成保护目标[3][4]。而OECM提供了一种灵活的保护机制,不仅可以保护生物多样性,同时允许进行某些程度的人类活动,有助于实现土地分离和土地共享策略的融合,旨在找到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满足人类生活、经济需求之间的平衡点。
[1] IUCN中国 (2024) 活动回顾丨30×30的进展与经验——中日韩OECM线上交流会顺利召开https://mp.weixin.qq.com/s/RzV1hpTtjDvBIr3yskE3hQ
[2]全球粮食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农业集约化的未来 (douban.com)
[3]基于生态系统服务视角的“土地分离与共享框架”解析,地理科学进展,冯喆等人
[4]Biodiversity needs both land sharing and land sparing,Nature,Matthew Selinske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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