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这是继2014年新《环境保护法》、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又一个重要的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法律。新的《水污染防治法》强化了地方政府在水污染保护方面的责任,并对违法行为增加了惩罚力度。新法坚持问题导向,将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的新措施予以规范化、法制化。
河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我国水环境治理体系和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增加了河长制的相关内容,并将其与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进行了联系。
环保部部长李干杰:(新法)要求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制,规定未达到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方,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向社会公开。
对饮用水进行全过程的安全保障是新法的一个重点。按照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情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评估,单一水源供水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有条件地区可开展区域联网供水。
此外,新修订的法案加大了违法排污的处罚力度。对无证或不按证排放、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等违法行为,将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将面临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农村污水垃圾将集中处理
在此次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中,重大修改达55处。其中,对处于薄弱环节的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新法也修订了多项条款予以加强,明确了要对农村的污水和垃圾进行集中处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介绍,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要对农村的污水和垃圾进行集中处理,国家给予支持,地方政府负责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和垃圾的集中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
对于农药、化肥的施用问题,此次修改明确提出在制定农药、化肥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时,应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农业部门要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高效低毒农药;明确在散养密集区所在地的县、乡级政府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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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新水污染防治法实施,强化地方责任,增加惩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