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嘉宾 :
吴 亮(主持人,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同济大学教授)
李建华(同济大学教授)
李 舒(同济大学教授)
城市水体质量直接关系群众的生命健康。在《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政策和环保督查压力下,各地竞相投入巨资治理河流黑臭水体,取得初步成效。但一些城市违背生态文明理念,盲目硬化河岸、过度追求人工景观,导致河流生态系统加速衰退,正酿成不可逆转的生态灾难。
“破坏式治污”的四种表现 ·
吴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要求,到2018年底,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高于90%。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数据,截至2018年10月,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2000多个黑臭水体治理开工率超过90%,36个重点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这看似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你们为什么认为存在不少隐性问题?
李建华:一些城市急功近利,采取“破坏式治污”,有四种表现:
一是使用挖掘机或高压水枪疏浚底泥,无视对河床及河岸生物栖息地的损伤,底泥处置方式和地点缺乏科学论证,常常是污染搬家。
二是没有防洪要求的内河甚至村镇级河流也采用混凝土、浆砌块石等固化河岸,一味滥用“生态挡墙”,割裂水陆联系,破坏河流横向连续性。追求没有生态功能的整齐划一,盲目做高工程预算,导致具有生态功能的自然岸线被人为破坏。随着考核时限临近,破坏速度和程度加剧。
三是缺乏研究支撑,将景观与生态混为一谈,种草以及在“生态挡墙”外侧绿化河堤,大量投入用于面子工程和形象工程,不仅无法发挥生态功能,还造成面源污染,后续维护成本居高不下。
四是控污截污管网难以充分发挥效率,将各种高耗能的污水处理设施建到河畔,应付检查。
李舒:治污背后是巨额的投资。有省份2018年整治项目计划总投资近91亿元;2016年和2017年,南方某省黑臭水体整治投资分别达到136亿元和117亿元。预计未来3年,全国水环境治理投资将超过万亿元。由于投入巨大,很多项目成为不同利益主体哄抢的“蛋糕”。需要警惕的是,此类项目如果缺乏系统规划和有针对性的综合配套体系,政府投入越多,对河流生态系统破坏越大。
警惕不可逆的生态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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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亮:据业内估算,2017~2018年我国水环境综合治理约有2万亿元的市场空间,其中控污截流1万亿~1.2万亿元,生态景观4000亿~5000亿元,水质改善2000亿~3000亿元。很多地方更愿意把钱花在买设备、河岸绿化美化上,许多城市为打造“亲水平台”视觉效果,将河岸公园、人行步道作为投入重点。如何评价这一现象?
李建华:这些做法是本末倒置,全然不顾河岸与河流生态的互动和统一,硬质护岸/护堤及配套绿化工程破坏了河岸带的自然属性和栖息地功能、缓冲带属性和自净功能。中日专家在太湖流域多年观测发现,许多护岸景观工程实施后,鱼类多样性和生物数量显著下降。
李舒:上述模式正加速自然河流岸线消失和生态系统退化,导致河流流域自然地貌质量下降、水文特征恶化、生物栖息地功能衰退、生物多样性减少、水体自净能力丧失、环境污染反弹。伴随着河流治理范围不断扩大,很可能引发多种动植物,特别是敏感性鱼类直接灭绝。
李建华:李舒教授的话不是危言耸听。作为鱼类的重要栖息地,河流在治理前应该划定保护红线。如果采用“工程式治理”,只考虑美观和行洪,这些栖息地会被“切除”,河流生态系统完全被破坏。
近三年,我们在调研过程中发现,无视河流生态系统完整性的治污及生态修复工程比比皆是,高投入实施治理,结果却使许多河流生态功能丧失殆尽。曾有德国水域生态学专家来上海考察后说,上海城区已经没有一条严格意义上的生态河流了。
从“工程式治理”走向“生态化治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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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亮:西方发达国家也经历过这种“破坏式治污”阶段。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这些国家认识到工程性干预对河流生态系统的危害,尝试将生态学引入河流治理中,拆除混凝土护岸,恢复河流生态系统。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对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李建华:主要发达国家河流治理大约经历了三个阶段:洪涝灾害治理——水资源保障和利用——生态全面修复。在前两个阶段,主要发达国家都经历过将天然河流人工化的过程,日本甚至采取国家补贴的方式将河流与稻田之间全部建成硬质化水渠,结果导致依靠稻田生存的鱼类濒危甚至灭绝。
奥地利的穆尔河,曾是欧洲污染最严重的河流之一,经过拆除混凝土护岸等措施,底栖动物恢复到2000多种,鱼类恢复到200多种,鸟类恢复到50多种。2010年之后,欧盟水环境立法的重点也转向水生态,强调保护鱼类和其他生物。
李舒:中国河流治理应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和教训,将黑臭水体治理与河流生态系统保护统筹考量。
应尽量保留河岸地貌的复杂多样性,兼顾景观与生态内涵的统一,将保护河岸植被和水生生物栖息地贯穿河流综合治理的始终,努力实现“生态化治污”。
一是强化基础研究。构建全国统一标准的河流生态数据库,指导“一河一策”的精准化管理。二是将生态保护纳入法治化轨道。借鉴欧盟及日本经验,结合我国即将出台的长江保护法,制定出台国家层面的“河湖生态保护条例”,杜绝以“景观生态”破坏河流生态。三是将“环保督查”升级为“生态督查”。通过推进跨部门协作,在督查中引入生态学评估,杜绝“治水”只停留于表面功夫。
本文转自”半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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