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林资发[2019]17号),明确禁止在生态功能重要、生态脆弱敏感区域的林地建风电场,依法规范风电场建设使用林地,减少对森林植被和生态环境的损害与影响。
针对近年来风电场项目占用森林和林地面积大幅上升,违法违规使用林地、野蛮施工、植被恢复不到位等时有发生的情况,《通知》提出,禁止在自然遗产地、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鸟类主要迁徙通道和迁徙地等区域以及沿海基干林带和消浪林带建设风电场。禁止占用天然乔木林(竹林)地、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有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和二级国家级公益林中的有林地建设风电场的风机基础、施工和检修道路、升压站、集电线路等。
《通知》要求,风电场施工和检修道路,应尽可能利用现有森林防火道路、林区道路、乡村道路等,在其基础上扩建的道路原则上不得改变现有道路性质。吊装平台、施工道路、弃渣场、集电线路等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在占用期满后一年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及时恢复植被。
《通知》下发前已经核准但未取得使用林地手续的项目,应重新合理优化选址和建设方案,加强生态影响分析和评估,不得占用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有林地和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要避让二级国家级公益林中有林地集中区域。对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拆分报批、以其他名义骗取行政许可建风电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对野蛮施工破坏林地、林木,未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及弄虚作假骗取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的风电场项目,依法追责。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28日。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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