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好中央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切实担负起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政治责任和司法职责,依法服务保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江苏法院于2019年5月15日召开会议,部署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改革工作。这标志着江苏法院新一轮的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改革全面启动。
一、改革背景
2007年太湖蓝藻事件爆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次年设立了全国首家中级法院环境保护庭,江苏法院开始系统化开展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条线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准确把握服务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目标任务,推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一是创新审判理念,以绿色发展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引领审判工作,准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既坚持保护优先理念,加大对环境污染行为惩治力度,又充分运用司法智慧,妥善衡平各方利益冲突,实现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共赢。
二是创新审判机制,以机制改革破解司法难题,在全国率先构建了以“三合一”、集中管辖为标志的专门化审判机制,组织建立全国第一家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积极推动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改革,创新发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
三是创新裁判模式,把握环境资源审判规律,探索裁判执行新思路,创造出异地补绿、劳务代偿、增殖放流等具有全国性影响的裁判方式。打造出一批具有全国性影响的精品案例,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2015年以来,3件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电视台评为推进法治进程十大案件、19件案件被评为全国法院十大案件、3件案件入选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首批10个优秀环境司法案例。为进一步发挥跨行政区划审判制度优势,江苏高院尝试按照生态功能区或者流域为单位设立法庭,批准在连云港设立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对流域内环境资源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通过受理审理一批环境资源案件,已经积累了一批可复制可借鉴的工作经验,为设立环境资源法院提供了实践经验。
江苏位于长江经济带下游的长三角地区,人口密度全国省区最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全国最多,人均环境容量全国省区最小,经过几十年发展,累积的环境问题非常复杂,叠加的环保压力十分沉重。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生态文明建设十分关心、寄予厚望,多次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十八大以来,江苏省委、省政府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采取有效工作措施,将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系列要求落到实处,治污减排力度、执法监管力度、制度改革力度持续加大,江苏环境质量形势加快好转,环境安全得到有力保障。但是由于各种因素,总体上还没有迈过环境高污染、高风险的阶段,彻底扭转环境容量“超载”、生态成本“透支”的局面,全面解决好历史形成的突出环境问题,实现环境资源高质量发展的任务依然艰巨。
今年1月,省委书记娄勤俭同志在全面依法治省第一次会议上提出,江苏高质量发展要走在前列,法治建设首先要走在前列。真正使法治成为江苏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江苏处于“一带一路”交汇点,是长江经济带、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国家战略的叠加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迫切需要进一步集聚法治力量资源打造最优法治环境。为此,江苏省委作出了在南京江北新区推进设立跨行政区划专门审判机构和专门法院的法治园区、打造江苏法治高地的决策部署。设立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与九家按照流域划分管辖区域的专门法庭、跨行政区划对环境资源案件进行集中管辖和专业化审理,建立环境资源“9+1”审判机制,是总体部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江苏省委遵循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回应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需求,落实“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法治观,更大力度推进江苏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对我省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必将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作用。该项改革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有力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把探索生态环境保护“中国方案”的重要司法改革任务交给江苏法院,已批准在南京设立环境资源法庭,并批复明确了专门法庭案件管辖类型范围。
二、改革目标
(一)充分发挥流域区域管辖制度优势,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与行政执法体系协同配合,统一行政执法和司法标准,提升环境资源综合治理能力,强化生态环境系统保护。(二)充分发挥跨行政区划管辖制度优势,进一步推进解决环境资源审判“主客场问题”,有效破解地方保护主义,保障法律的统一实施,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真正让法治成为江苏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三)充分发挥案件集中管辖制度优势,把握环境资源审判存在的法律与政策交汇,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交织,私益性与公益性交叉,法律知识与科学知识交融的特点,加强审判实践锻炼和积累,努力创造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专业化审判经验,力争在环境资源审判领域创造更多“江苏经验”“江苏品牌”。
三、改革内容
(一)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设置环境资源审判法庭
在南京设立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南京市、句容市的环境资源案件;
在苏州设立太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苏州市(不含太仓市、张家港市、常熟市),宜兴市、无锡市滨湖区、无锡市新吴区,常州市武进区的环境资源案件;
在无锡设立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管辖无锡市(不含宜兴市、无锡市滨湖区、无锡市新吴区),太仓市、张家港市、常熟市,常州市(不含武进区),镇江市(不含句容市)的环境资源案件;
在南通设立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管辖南通市(不含启东市、如东县),扬州市,泰州市的环境资源案件;
在淮安设立洪泽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淮安市(不含淮阴区、涟水县),泗洪县、泗阳县的环境资源案件;
在盐城设立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管辖盐城市(不含滨海县、响水县),启东市、如东县的环境资源案件;
在连云港设立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连云港市,滨海县、响水县,淮安市淮阴区、涟水县的环境资源案件;江苏海域内发生的由江苏海警侦查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在徐州设立淮北丘岗区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徐州市(不含新沂市)的环境资源案件;
在宿迁设立骆马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宿迁市(不含泗洪县、泗阳县),新沂市的环境资源案件。
指定设立环境资源法庭的法院集中管辖全省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第一审案件,其余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审理环境资源案件。
(二)设立南京环境资源法庭
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南京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9个生态功能区法庭所审结案件的上诉案件和全省中级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
四、配套措施
作为配套工作机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协作机制的若干意见》即将下发。根据该机制,全省法院将采取以下配套工作措施:
一是网上立案制度。起诉人可以到管辖法院起诉,也可以到所在地法院申请网上立案。起诉人如到无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该院诉讼服务中心将引导起诉人通过网上立案系统申请立案。力求让数据多传送、当事人少走路。
二是巡回审判制度。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一般实行就地巡回审判。管辖法院一般到被告人羁押地或居住地的巡回区法院或羁押被告人的看守所开庭审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根据案件情况组织进行巡回审判。
三是建立环境资源案件专业化审判配套机制。5月15日,省法院与长江新济州湿地公园管理中心签订了建立长江新济州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修复基地协议;与河海大学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重新组建了全省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聘请了76位包括两院院士和国内著名学者在内的环境技术专家和法学专家,构建了环境资源司法审判的专家辅助平台。其目的就是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研究、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审判实务方面的各自优势,促进良性互动,实现优势互补,提高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水平,尽快形成符合环境资源审判规律的专业化审判方法、审判机制。也为生态环境资源科学研究和法学教育提供司法实务案例素材,培养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人才,为生态文明建设增强智力保障和人才储备。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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