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三年,浙江NGO诉讼污染企业首起环境公益诉讼今宣判︱被告富邦将为污染埋单3000万

重磅消息 9月27日,以浙江富邦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富邦皮革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的制革淤泥填埋污染环境一案,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法院判决被告浙江富邦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富邦皮革有限公司支付环境修复相关费用29985193元( 款项专用于本案三处污泥填埋场地的环境修复;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

重磅消息



9月27日以浙江富邦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富邦皮革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的制革淤泥填埋污染环境一案,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法院判决被告浙江富邦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富邦皮革有限公司支付环境修复相关费用29985193元( 款项专用于本案三处污泥填埋场地的环境修复;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594270元(款项专用于生态环境保护) 。


这起浙江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历时近三年

 

杭州市生态文化协会与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作为此案共同原告,全程积极参与。


今天,我们就对这起环境公益诉讼案进行梳理。

 

01

启动——浙江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





浙江富邦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海宁市周王庙镇上林村,前身为上林制革厂,上世纪90年代,该厂持续往农用地中非法填埋制革污泥,造成上林村总面积约30亩的农田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补救。在得知了海宁市上林村村民的遭遇后,绿发会开始就此事展开实地调查,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将这一问题彻底解决。

 

2015年8月,绿发会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10月,嘉兴中院受理此案,这也是新《环保法》后,浙江省首次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02

 进程——杭州市生态文化协会成为共同原告



 2015年12月,杭州市生态文化协会第一时间委托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环境业务部律师积极申请加入诉讼,并经法院同意正式成为本案的共同原告,全程参与“浙江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

 


2016年8月,浙江富邦案原被告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进行了证据交换,并就对方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

  

2018年6月13日,原被告双方就新证据进行交换并发表质证意见。针对法院调取的浙江大学于今年5月份作出的《上林村土壤风险管控方案》中土壤修复费用1.6亿元,被告称无力承担如此巨额的修复费用,期待政府方面可以协助治理工作。

 

杭州市生态文化协会成立于2010年1月5日,是省内为数不多的几家符合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条件的民间环保组织。



根据新《环保法》,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杭州市生态文化协会参与浙江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义不容辞。

 

 

03

庭审——三方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6月20日庭审现场,主要针对填埋制革污泥是否构成环境侵害,被告浙江富邦集团有限公司是否为侵权责任主体,是否存在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等争议焦点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原告方诉求


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何翔、张泉在庭审现场表示:希望法院支持原告方全部诉讼请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包括判决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消除危险、赔偿损失,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方诉求


被告方代理律师表示:愿意在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的支持下,共同承担环境治理责任。


接下来,法院将组织三方进行商讨调解方案,若调解不成,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


杭州市生态文化协会持续关注。 


04

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并经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富邦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富邦皮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环境修复相关费用29985193元( 款项专用于本案三处污泥填埋场地的环境修复) ;

 

二、被告浙江富邦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富邦皮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594270元(款项专用于生态环境保护) ;

 

三、被告浙江富邦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富邦皮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为本案支出的公告费2005元、邮寄费110元、差旅费7406元、律师代理费200000元,合计209521元;

 

四、被告浙江富邦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富邦皮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市生态文化协会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绿色浙江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77aZ2s6LmmN_yiSVWqXScQ

  • 发表于 2018-09-28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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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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