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了5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件。其中,2018年3月22日,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新疆第一起公益诉讼案件,同时也是新疆第一起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与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诉某煤电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备受关注,该案最终调解结案,取得了多方共赢的结果。
据介绍,该煤电有限公司自2013年9月在哈密市南湖乡违法开工建设大南湖二号露天煤矿项目并开采煤矿,项目地处戈壁荒漠风蚀敏感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极其脆弱。该露天煤矿项目的建设对哈密市南湖乡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造成该区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部分损失。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系符合环保法规定的社会组织,依法对该公司提起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此案法院审理后认为,大南湖二号煤矿是哈密煤电一体化基地建设规划的主要矿井之一,是国家“西电东送”项目的重点配套电源哈密电厂和哈密大南湖电厂的配套煤矿,承担着向其供煤的重要任务。哈密一郑州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已建成运营,大南湖二号煤矿在建设过程中未办理好环评审批手续。
此案开庭审理后,当事人同意协商调解,并形成大南湖矿区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规划。当事人对工程规划向相关环保专家咨询评定后,经过招投标落实了施工方案,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
该《和解协议》中明确,某煤电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哈密大南湖二矿现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已经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备案。某煤电有限公司保证该开发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的合法性;某煤电有限公司已经制定了大南湖矿区生态环境工程建设规划,该规划已经绿发会、两江志愿中心聘请的专家组论证,某煤电有限公司将按照该已确定的建设规划对大南湖二矿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进行治理。该建设规划作为调解协议的附件,是调解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和解协议》中要求,某煤电有限公司须投入不低于7100万元人民币(含已投入费用3115.5万元)对哈密大南湖二矿矿区环境进行系统治理和生态保护工作。某煤电有限公司应根据年度经费预算、工程实施计划、进度安排等及时支付治理资金,做到专款专用。若建设规划的目标实施中需增加投入资金的,某煤电有限公司仍需增加资金投入,保证该建设规划持续全面地得以实现。建设规划将得到全部正确的执行,如果建设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实施方案和步骤因为客观和科学原因发生变化,某煤电有限公司应及时通告绿发会、两江志愿中心,并向绿发会、两江志愿中心说明变化的理由和原因。没有客观理由和原因而导致规划没有按照已定建设规划执行的,或未按照建设规划正确实施执行的,或拖延、不足额支付治理资金、造成建设规划项目延缓的,绿发会、两江志愿中心均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建设规划中未投入部分的全部资金执行至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
“在建设规划实施期间,某煤电有限公司应于每年的10月前向法院、环保厅、绿发会、两江志愿中心各方通报当年建设规划的执行及完成情况。绿发会、两江志愿中心有权对建设规划的实施进度和结果进行核实和监督,某煤电有限公司承担绿发会、两江志愿中心监督所必需的人员差旅费(包括食宿费用、交通费用、专家费用等必需费用),以上差旅费必须符合国家财政部及其他政府部门相关规定。”《和解协议》中规定,某煤电有限公司同意于案件结束后,按照国家及新疆自治区制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设立大南湖二矿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专项基金,基金规模由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认定,该基金用于大南湖矿区地质环境保护、治理与恢复。绿发会、两江志愿中心有权监督该基金的使用情况;绿发会、两江志愿中心因为该案而支出的、或者按照已签合同尚未支出但必须支出的差旅费、专家费、律师费、调查费等由某煤电有限公司承担,并在调解协议签署、并且绿发会、两江志愿中心提供合规票据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支付。
此案是新疆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也是第一例环保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涉及的煤电项目属于国家西电东输项目的组成部分,社会关注度较高。此案涉及民行交叉问题,一方面国家发改委和国资委已经进行了立项审批,另一方面,部分项目的建设未经过环保部门审批,各级环保部门也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原告在举证证明存在环境损害层面,仅提供了各级环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相关证据,并没有提供某煤电有限公司未经环保审批即开工建设,给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基本证据,对证据的认定和采信以及环境实际损害的鉴定都存在较大的难度。
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环境诉讼研习社”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3517aLBHZZO0K108MrM5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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