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1日,由昆山杜克大学环境研究中心和佛蒙特法学院亚美环境法研究中心主办的「流域社会生态系统健康与环境公益诉讼研讨会」在昆山杜克大学顺利召开。
本次研讨会旨在提供交流平台,多角度探讨“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与流域社会-生态系统健康”的关系及热点话题,包括选案与诉讼策略,所需科学技术与制度,主体间的角色与合作机制等话题。
会议回顾
本次会议通过4个专题探讨公益诉讼与流域健康间的关系:
美国环境公益诉讼与流域社会-生态系统健康
检察院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与流域社会-生态系统健康
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与流域社会-生态系统健康
环境公益诉讼的科学技术支撑(流域社会-生态系统健康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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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环境公益诉讼
与流域社会-生态系统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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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由佛蒙特法学院亚美环境法研究中心顾问Jack Tuholske教授进行了题为“《美国清洁水法》之下的水域规划”的发言。
Jack Tuholske教授介绍了美国的清洁水法如何通过创设许可证制度解决了工业点源污染,并介绍了清洁水法规定的包括公民诉讼在内的的三类执法机制。Jack Tuholske教授指出清洁水法的一个重要缺陷是未对非点源污染进行监管,并以切萨皮克湾为例,介绍了NGO如何通过提起诉讼要求实施污染物最大日负荷量规划(TMDL)的要求来推动切萨皮克湾污染问题的解决。
随后,纽约哈德逊河护河者主席、哥伦比亚大学地球研究所兼职教授Paul Gallay以“环境公益诉讼52年—纽约哈德逊河护河者” 为主题做了发言。
据Paul Gallay教授介绍,美丽哈德逊河为保护Storm King Mountain,于1965年提起诉讼,确立了公众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接下来,Paul Gallay教授详细说明了护河者如何利用环境公益诉讼停止妨害和救济有毒物质泄漏、执行清洁水法中的“达到使用”标准以及许可证要求。最后,Paul Gallay教授介绍了公民护水者通过日常的水质监测推动纽约投入数以亿计建立水污染处理设施以及最终推动哈德逊河流域的水质量好转。
最后,美国肯塔基大学法学院的Michael Haely教授以“美国行政法视角下的环境公益诉讼”为题进行发言。Michael Haely教授介绍了在美国被纳入环境公益诉讼范畴的五类诉讼,以及在联邦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条件。
交流环节中,佛蒙特法学院亚美环境法研究中心林燕梅副教授介绍了自己多年参与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实践的经历,认为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简单规则下生成复杂的体系,与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复杂体系有不少相似之处,美国虽然没有称为“环境公益诉讼特殊诉讼制度”,但专家介绍的公民诉讼、司法审查之诉、民事执法诉讼、清理有毒物诉讼和自然资源损害赔偿等诉讼的历史实践均可供我国参考。
检察院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实践
与流域社会-生态系统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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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西南政法大学刘艺教授从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实践出发,作了题为“我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发展概况—以流域生态系统污染公益诉讼案件为例”的报告。
刘艺教授首先介绍了作为检察公益诉讼三大诉讼类型之一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框架和特点,并比较了其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差异。随后,通过两起典型案件来展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实践中的一些共同特征和挑战。最后,刘艺教授还详细分析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处理流域生态系统破坏和污染案件的优势。
针对“在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并未明确的情况下,法院是否能够限制公益诉讼原告对于撤诉的处分权”这一问题,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周科副庭长探讨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撤诉中‘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的司法审查”。
周科副庭长认为原告的撤诉权受制于公益的维护,法院需要依据职权主动进行司法审查以防止公益减损。此外,周科副庭长提出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的司法审查标准应该是环境修复目标已经实现,以及杜绝环境侵权再次发生的可能性。对于司法审查的程序设计,周科副庭长认为应区分不同诉讼请求类型进行审查,以公众认可污染趋于得到有效修复为重要审查形式,以及通过专家论证保障司法的专业性。最后,周科副庭长借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诉上海市杨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等七被告一案说明法院如何在实践中对“诉讼请求全部实现”进行认定。
交流讨论环节中,与谈人国家检察官学院科研部主任杨会新副教授强调了公益诉讼权与行政机关的执法权之间衔接的重要性。来自昆山检察院的代表赵庆,还分享了昆山检察院自 2014年开始探索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
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实践
与流域社会-生态系统健康
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黄成德主任分享了其机构提起的 “龙里双龙航空经济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例”。在该案例中,「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以龙里县人民政府、双龙航空经济区为被告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从而推动了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更与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签订第三方监督协议。
通过案例,黄成德主任强调了企业与环保NGO的良性互动对环境社会治理的重要性。同时指出主审法官的专业性和注重判决后执行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成败的关键,而环保NGO也可通过第三方监督等方式促进流域社会生态系统健康。
中国生物多样性和绿色发展基金会马勇副秘书长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马勇副秘书长分析了当前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在理论以及实践上面临的问题。
在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理论问题上,马勇副秘书长指出由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理论支持不足,导致相关体系之间的关系和界限不清以及诉讼收益的归属和使用不明确。
而在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包括社会组织开展公益诉讼的动力不足,行政公益诉讼将社会组织排除在原告范围之外,以及相关的激励不足,尤其是律师费。
绿色江南公众环境关注中心的方应君主任,以“华东区域环境损害救济的合作机制和案例”为题作了报告。方应君主任首先介绍了绿色江南在监督工业污染源方面开展的工作以及取得的成效,并以张家港塘桥镇水污染为例,说明绿色江南通过对污染企业进行调研并撰写调研报告,来推动张家港塘桥镇水环境污染的解决。最后,方应君总结了环保NGO能够通过加强互动与交流、分享案例、跨区域、流域和领域合作等机制有效推动污染问题的解决。
其后,自然之友法律和政策倡导总监葛枫,在方应君主任的报告基础上,补充说明环保NGO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与社会公众的期望还有很多距离,我们应思考如何让环保NGO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以应对区域的环境问题。建立江浙沪鲁环境公益诉讼区域中心正是为加强环保NGO之间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的一个重要机制。
金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业务研究会主任吴荣良律师作了题为“一位环境律师的实践”的报告。作为中国较早成立的律师事务所,金茂律师事务所目前已经建立起一个成熟的环境法律服务团队。
金茂律师事务所参与了包括“常州毒土地”在内的数起环境公益诉讼。吴荣良律师的体会是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取得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支持非常重要。此外,诉讼过程一些专业的技术性问题,往往需要依赖专家证人的辅助。
他接着介绍了金茂律师事务所在参与环境公益诉讼之外的实践,包括环境仲裁、行政听证、行政复议和环境合规性服务。最后,吴荣良律师总结了环境律师从事环境法律法务需要具备的技能和素养,并期望在中国能逐渐建立包括行政机关、公检法、环保NGO、企业、学者、律师、社会公众在内的“环境共同体”。
交流环节中,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教授认为这一环节环保NGO代表们的分享体现了环境治理领域多元共治的理念和实践。秦天宝教授指出环保NGO与被告企业不是敌人,而应相互理解,协同合作。在秦天宝教授看来,多元共治可以有多个层次,首先,体制内的公检法与行政机关之间应加强合作。其次,体制外的公益律师、环保团体、志愿者和专家也可形成合力。最后,体制内与体制外更应加强交流合作,改变过去对抗式的关系模式。秦教授认为学者可发挥润滑剂的作用推动体制内外各界别的协作。
环境公益诉讼的科学技术支撑
一 流域社会-生态系统健康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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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题为“流域生态环境健康与损害评估要点分析”的报告中,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於方主任首先界定流域生态健康的内涵是关注人、自然、环境、生态与发展之间的关系,并对我国的流域生态健康问题和流域生态环境健康评估的进展做了介绍。
接下来,於方主任详细分析了不同类型的流域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难点、步骤以及所使用方法。最后,於方副主任分别以中国的甘陕川锑污染事件、天津港大爆炸事件和长江镇江段非法采砂事件,以及美国马里兰州的Chalk point/Swanson河漏油事故详细说明了在中美如何进行环境损害评估。於方副主任认为公众和社会组织应该且能够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自然之友法律和政策倡导总监葛枫的报告题目是“以绿孔雀和罗梭江的案例为例—专家的参与和机制”。
绿孔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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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正在建设的云南嘎洒江水电站将淹没濒危物种绿孔雀在我国最后一片完整的栖息地,自然之友等环保组织向环保部和云南省环保厅等国家和省级部门发送建议函建议停止水电站的建设。在这期间,自然之友组织的关于绿孔雀及其栖息地保护的专家研讨会得出了一致结论,及嘎洒江水电站建设会对本区域绿孔雀种群的生存带来重大风险且破坏当地丰富的生物多样性。研讨会的结论为自然之友随后针对水电公司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奠定了基础。
回龙山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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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另一案例中,云南回龙山电站的建设也将淹没包括国家一级和二级保护植物在内的西双版纳热带季节性雨林,且大坝将阻隔澜沧江珍稀鱼类洄游通道。同样,正是依据专家意见指出的回龙山电站规划存在的问题,自然之友以水电公司为被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已砍伐和破坏的植被并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
结合上海聚隆生态研究中心作为一间对生态环境各主要要素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分析和预警研究机构的工作实践,其技术总监、屈铭志博士做了题为“城市河道水质风险的识别、取证、分析和监管”的报告。
屈铭志博士首先介绍了无人飞行监测技术在环境污染事件中的运用,但指出目前无人机技术的运用多半停留在应急管理(取证)层面,即污染已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接下来,屈铭志博士通过案例详细介绍了其中心如何在全国首创性地运用包括无人机在内的一系列新技术实现城市河道全自动水质风险识别、污染取证和管理。屈铭志博士表示,通过无人机,机器图像识别和分析等新技术,传统的以事件为中心的应急管理可逐渐转变为以风险为中心的风险管理,从而有利于降低风险演变成灾害的可能性。此外,对环境风险的处置也可由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风险防控,实现事前预警、事中防控。
在报告的最后,屈铭志博士建议生态环境风险管理防控需要建立多元共治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在城市风险管理中的优势,构建政府主导、市场主体、社会主动的城市风险长效管控机制。
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诉讼部部长、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刘湘教授的报告题为“环境公益诉讼中专家或鉴定在实务中的困惑”。
刘湘教授提出的第一个困惑是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专家身份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是学历、职称、资质、社会影响、成果、国籍、或双方认可这些因素决定的吗?还是结合这些因素综合判断?刘湘教授认为在实务中关键还是法院如何判断。第二个困惑是专家通常不愿意出庭甚至签字。刘湘教授认为这可能是因为单位的压力、身份的问题、自身的原因、时间或费用方面的因素。第三个困惑则是法官似乎过于依赖鉴定确定生态损害。刘湘教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实际上鼓励多使用专家意见,因此建议在确定生态环境修复方式、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方面应该多采用专家意见。
最后,在交流环节中,阳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文黎照律师认为,环境法律实务是跨学科的实践,环境法律师不仅需要了解法律知识,还需要了解环境科学、工程学、生态学、病理学等多方面的知识。她很高兴通过这一环节了解到目前有很多技术手段为环境问题提供技术解决方案,并表示其作为环境律师以后会多做环境公益诉讼。此外, 文黎照律师也分享了其参与的一起涉及跨省水域污染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以此强调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性以及科技手段对确定因果关系的重要性。
更多会议精彩瞬间
提问与讨论环节:
会议间歇交流:
流域的健康需要从不同的角度去分析和看待
此次会议也期待着
让不同领域、不同职能机构的参会者
在思考自身角色的同时,
跨领域合作,
让每一份努力,
都能推动保护流域健康的脚步前进一步!
图片来源:网络
昆山杜克大学环境政策硕士项目(international Master of Environmental Policy, iMEP)是国际首个集成环境管理与公共政策核心课程的硕士项目,由杜克大学尼古拉斯环境学院和桑福德公共政策学院共同授予硕士学位,旨在培养环境领域新一代的领军人才。
目前昆山杜克大学环境政策硕士项目2018秋季学期持续招生中,申请截止至201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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