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沐为大家带来一篇关于中国海洋保护区地方立法实践的外文选译,以当前正在浙江嵊泗马鞍列岛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以及浙江普陀中街山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施行的《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为例。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来源:
X. Yu, Y.C. Dong. “Local Practice of Marine Protected Areas Legislation in China: The Case of Zhoushan.” Marine Policy,(141) 2022 105084.,https://doi.org/10.1016/j.marpol.2022.105084.
背景知识
2017年,《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出台,这是舟山市获得立法权后制定的首部地方实体法,也是我国第一部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地方性法规。2022年,重新修订后的《条例》在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正式公布实施。
摘要速读
我国海洋保护区建设起步晚,海洋保护区立法不成熟,现行海洋保护区法规数量较少、效力层级低,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严重阻碍我国海洋保护区的建设与发展。
《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我国首部关于海洋保护区的地方立法,施行至今已5年有余,在海洋保护区地方立法领域积累了大量的经验。《条例》于2020年进行立法后评估,并于2022年正式完成修正,以适应海洋保护区地方管理过程中面临的变化与挑战。
因此,全面深入剖析《条例》有助于探索以下问题:
(1)海洋生态系统的特殊性如何与我国海洋保护区的管理机制相互作用;
(2)地方立法如何推进地方海洋保护区治理;
(3)地方立法如何推动我国海洋保护区法律体系建设。
本文以《条例》立法后评估及条款修订过程中收集的第一手数据为支撑,构建“条例—执行—修正”法律分析框架,从管理机构、职责分工、执法能力、生计与保护、公众参与、基础设施及创新七个维度对《条例》进行动态分析。
研究发现,《条例》有效地推动了舟山市内两大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尤其在保护区海钓、贝藻类采捕以及海岛机动车管理等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条例》也面临如下挑战:
(1) 保护区管理机构职责不明,加之人力和资金不足,以致相关机构执法能力较弱;
(2) 海洋保护区目标与保护区居民生计缺乏统筹,进而削弱公众参与海洋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的积极性;
(3) 创新条款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但有时过于超前,缺乏相关基础设施和制度配套,导致难以实际施行。
为满足国内对于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以及国际层面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责任,我国亟待完善自身海洋保护区法律体系。
而《条例》作为一部独特的海洋保护区法律,为沿海地区通过地方立法改善海洋保护区建设与管理提供了重要的现实依据,同时也为更高层次的海洋保护区法律制定和体系建设提供了经验教训,主要包括:
(1)“自然保护地基本法+特别法”的灵活模式能够在适应新时期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同时,尊重海洋生态系统的特殊性,强化海洋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能力;
(2)应充分尊重海洋保护区居民的生存与发展权力,在立法过程中做好保护区目标与社区居民生计的统筹,推动本地居民参与海洋保护区建设与管理;
(3)海洋保护区地方立法是对中央立法的有效补充,在更好地应对不同地区海洋保护区的特有问题的同时,为中央立法提供大量实践经验。但是地方立法的成功创新必须考虑其可执行性,尤其是现有的配套基础设施。
结语
看完了今天的中国海洋保护区地方立法实践的外文选译推荐,如果你对此感兴趣的可以点击链接,查看原文资源,我们下期再见吧!
Local practice of marine protected areas legislation in China: The case of Zhoushan - ScienceDir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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