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梵净山是武陵山脉的主峰,1986年被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同年,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与生物圈”国际协调理事批准,被接纳为世界人与生物圈MAB保护区网成员,成为中国的第四个国际生物圈保护区,是我国原始森林保存最完整,面积最大的自然保护区,区内有生物种类6000多种,其中动物3024种,植物3533种,是一个相对平衡的森林生态系统。
贵州铜仁紫玉旅游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称紫玉公司)于2005年开始在贵州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科学实验区内的杨家屯-上堰沟开采紫袍玉带石,2006年6月,原贵州省铜仁地区国土资源局在未取得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的同意情况下向紫玉公司颁发了采矿许可证。紫玉公司在未办理得环保、林业、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和未进行生物多样性评估情况下,开采紫袍玉带石10余年,贵州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梵管局)未依法对紫玉公司非法占用林地和开采紫袍玉带石的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理,也未依法报请贵州省林业厅作出处理。紫玉公司破坏性、掠夺式的开采造成了贵州梵净山杨家屯-上堰沟一带资源被浪费、植物被毁损,动物失去了繁衍生息的家园,大量矿渣被随意处置,对下游河流和两岸居民具有潜在威胁,地质灾害风险上升,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现场破败不堪、面目全非。
2016年10月,江口县人民检察院向铜仁市国土局、梵管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市国土局依法撤销向紫玉公司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要求梵管局依法对紫玉公司作出处理。市国土局回复辩称其颁发采矿许可证行为合法,依法不应当撤销。梵管局回复称已开展封闭矿洞、拆除厂房和电力设施。
由于贵州梵净山生态环境仍处于遭受侵害状态,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治理,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2016年12月,江口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8月23日,经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庭判决:确认市国土局许可紫玉公司开采杨家屯-上堰沟紫袍玉带石矿的行为违法,确认市国土局和梵管局怠于履行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市国土局对紫玉公司开采杨家屯-上堰沟紫袍玉带石矿山环境修复治理工程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至环境修复治理工程验收合格,由梵管局对环境修复治理工程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简评
小编注意到,本案中的一个被告贵州省铜仁地区国土资源局早在2006年就向紫玉公司颁发了采矿许可证。由于目前判决书尚未公开,不知道在庭审中被告是否曾提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已经超过起诉期限的抗辩。在以往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的确曾有案件中被告提出这样的抗辩。由于行政公益诉讼刚确立,具体的制度还不完善,对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期限是否仍然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的规定,有不同的看法。但多数意见认为,在考虑到检察机关不是行政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的对象,无法第一时间知道违法行为的存在,就不应适用行政诉讼法中起诉期限的规定。这样的看法不无道理,另外,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如果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那么对此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将不能得到有效的制裁。因此,行政公益诉讼的确有其特殊性,不宜适用行政诉讼法中起诉期限的规定。此前,刘艺教授曾撰文认为,可以不设置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期限或者将起诉期限设定在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发现线索立案后三个月。小编认为,不设置起诉期限是不太合适的,检察机关行使职权也应当有一定的限制,为了督促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也应设定一定的期限。至于是从检察机关发现线索立案后三个月还是从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之日起算,可以再行斟酌。
名词解释
实验区: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除依照规定经批准外,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 环境诉讼研习社
原文链接:《全国首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行政公益诉讼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