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时间:2017年5月20日
课程讲师:彭奎 冯杰
讲师介绍
彭奎
中国科学院生态学博士、美国马里兰大学博士后、全球环境研究所(GEI)生态保护与社区发展项目经理,从事生态环境保护的研究和实践超过15年。目前领导团队在三江源、宁夏、四川、内蒙等中国西部地区以及缅甸等东南亚等国家开展社区协议保护、生态服务型经济发展和国家公园体制的实践与研究项目。
冯杰
山水自然保护中心社区保护项目主任,先后负责协议保护项目、熊猫蜂蜜项目和社区保护地项目,具备丰富的社区工作经验和保护地设计、管理经验。
Q1:“手机巡护管理系统”是自己开发的吗?其它地方的保护区想用可以共享吗?
彭奎老师:“手机巡护管理系统”是我们自己开发的。它实际上是非常简单的APP,基层的巡护员、牧民都能够用。如果你监测水或者动物,有发现就可在APP里直接勾选,像选择题一样。输入数据的方式也很简单,可以长期收集数据,数据会回到我们的系统,然后去识别它需要改进的地方。目前这个系统还在开发中,今年应该会全部完成。
这个系统是公益性的,在示范点或者试点可以进行共享。但是因为涉及到商业机构、开发公司、版权的问题,在一些大型项目,可能需谈判如何推动使用。
Q2(王炜晔):协议保护对于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有什么区别吗?
彭奎老师:对于我们这种模式来说,没有任何区别。协议保护、社区协议保护最重要的特征就是灵活性。任何主体之间,只要能够达成协议,能够明确你的权责,任何地方都可以去运用。这个运用并不需要投入特别多的钱,但机制需要相对稳固地去设计:需要有人在那里去做,而且要有资金可持续去推进。所以无论是国家公园,还是自然保护区,或者说根本没有保护区的空缺保护的地方,其实都可以用这种手法。
虽然在不同地区,发展和保护的对象不一样,具体采用的行动方式也不一样,但是模式和理念等基本的东西,都是类似的。
Q3:社区保护工作如何保证有效性?当地人下套子会不会有管理不够的影响在内?如果保护工作不理想,协议保护里有什么措施进行管理?
彭奎老师:保护的有效性实际上是通过监测和评估来实现。全球发展中国家的实践中,社区保护的方式比较常见。
对当地人的管理,从当地人的角度来采取行动才有效。我们形成了当地保护队,是队伍在做事,而不是某一个人去做。这就有别于政府两个巡护员去做。
下套子在三江源比较特殊,因为绝大部分这样的盗猎者是从外面来的,所以就管理来说比较容易。其他地方,比如宁夏、内蒙、四川等,往往本地的人盗猎多一些。如果有很好的监督和监测机制,其实非常好把握。通过工具、数据、巡护、监督,可以对保护的行为和效果进行监督和管理。
Q4(王炜晔):协议保护过程中产权方面存在什么难点吗?
彭奎老师:产权的难点有两点:(1)如果产权还在“打架”的过程中,这样的地方可能不太适合做示范或者做保护,容易失败;(2)其他产权相对来说都比较清晰,无论它是谁,你都能找到相应的主体,但最大的问题还是谈判。
协议,就是大家要坐下来谈判——从政府的角度或者保护区的角度,他们认为这个可不可以给你;从NGO的角度,你能做到哪,能管控到哪;对社区来说,有没有精力可以投入。所以这里产权不是特别大的问题,但最大的问题在协议怎么达成,而且几方能达成共识去做。此时产权并是最不重要的。
比如说在三江源,三江源保护区管理局可能不投钱,也不提供任何东西,但愿意让你去做去示范。其实我们在任何地方,都可以先去做,做了以后发现,这样反而有利于解决当地政府和保护区之间的紧张关系,也可以解决保护的矛盾。有这样的前提,后面的执行当中反而更好做。
社区做生态服务后,原本的巡护员会失业么?政府负责做什么?
彭奎老师:原来的巡护员不会失业。现在保护之所以无法达到理想效果,就是因为巡护员实在不够。在这些重要的生态领地的保护中,财力无法支持去聘更多的巡护员。所以需要当地的人做巡护。绝大部分社区巡护的就是自己的地方。如果用自己地方的人去做巡护,往往效率更高,责任心更强。这些巡护员不但不会失业,更能增强保护的力量。
NGO也好,政府也好,做的是服务,关键在于:(1)如何更好地利用有的资金;(2)监督有没有达到承诺的保护效果;(3)资金有没有正确的利用。当机构从具体的事务中解放出来,才有更多的精力去关注保护效果和保护目标是否实现,而不是全部工作自己做。
Q5(杨金-福建省观鸟协会):引进原生鱼的鱼种来自哪里?
冯杰老师:目前保护区大概是投入了1万5千块钱的鱼苗资金量。现在的原生鱼是从市场上购买回来的,这存在问题。今后我们想能建立一些人工孵育的场地来提供原生的鱼苗。
Q6:即便开展社区替代产业,会不会依然存在放牧的情况?
冯杰老师:以关坝来看,现在整个沟里面只有100来头羊,只有1户养羊,而且是在沟口而不是在沟里。大概一半左右的原养羊户现在在做养蜂,因为养蜂比原来放牧的收入会更高一些,这是有社会经济评估的。
而且,放牧本身不轻松,有些人也就自己放弃了。所以目前放牧基本上对生态没有影响。
Q7:参与蜂蜜生产的村民有多少?村民的发展是否有变化?
冯杰老师:村子三分之一在养蜂,有几个大户,八九个规模稍大,其他可能就在房前屋后零星养的。发展方面,现在有人工中药材、乌仁核桃(本地的一个核桃品种),以及旅游行业。现在动物多了,河里鱼也恢复了,接下来想做一些自然教育和民宿的事情。当然,养蜂依然没有放弃。
Q8(李琪-绿满江淮-安徽):保护和发展计划要以社区为主导,那ngo在此之前需要提供什么样的支持或者指导?培训或者帮助他们识别威胁?
彭奎老师:NGO需要的是有关协议保护的能力培训,明确什么是协议保护,如何才能开展,如何与不同的利益相关方打交道等。这也是今年我们在三江源设立协议保护培训基地的原因。实践中,一线调研、社区参与式调查、社区会议、协议谈判以及政府机构建议都可以作为识别威胁的方法。
Q9(李琪-绿满江淮-安徽):“项目示范以成功为目的”,这个“成功”衡量指标是什么呢?成功具有不确定性,怎么确定肯定能成功?
彭奎老师:可以通过项目设定的目标是否实现来判断成功: 在保护方面,识别的保护威胁有没有因为保护的进行而减少或消除?在发展方面,农牧民有没有因此得到实际收益,或者建立了预期收益的基本模式?周围的社区或政府有没有因此而增加对此示范区的兴趣、关注和支持?用监测评估指标细化这几个问题,就能做出基本评估。
Q10(于现容-富群-北京):虫草的管理好像各地都不一样,虽然政府要求可能是一致的。有的地方全部是当地人采挖,所以草山得到了较好的保护;有的是外来人付费采挖,当然要多挖快挖了。如何从根本上解决这样的矛盾?
彭奎老师:虫草在各地的政策都有差异。出租采挖权有几种情况:一是虫草丰富,但他们自己不愿意花劳力,当老板轻松赚钱,少赚点无所谓。二是有的人不会挖,劳力缺少,挖不出几个钱。三是他们本身不清楚,怎么算可持续挖,环境代价考虑少。有时候,外来挖的人还砍柴打猎,扔下无数垃圾。
对虫草管理问题,不一定禁止外来人挖,否则当地的牧民都不干了,许多家庭是有资源没有劳力!禁止外来人挖草,相当于拥有财富不让用,这就会制造新问题。重要的是,对挖虫草行为采取管理措施,比如对进山者收取环保担保金、时间和人数的控制、山水尝试的社区教育规范管理等等。
Q11(李颖-可持续保护网络-吉林):政策倾向的信息怎么获得?
很多山区的村庄随着人口迁移几十年后可能会消失,人口压力小对自然是好事。社区发展的太好,人口增加会不会给自然带来压力?
冯杰老师:一般在一个地方开展工作都会对接到一个部门,不管是林业还是环保,可以请合作伙伴帮助协调,或者找到乡政府的人,对接县上相关部门,主要是林业,农业,环保,扶贫等,告知你的需求,然后拿到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
城市化是大势所趋,但承载力也有限。当无法扎根,或者无法很好兼顾养老和子女教育问题的时候,会有一部分人选择回乡。回乡有两面性,有可能加剧资源的过度利用,但也有可能守护好持续利用好资源。不是因为这个地方没人,就没有了盗猎盗伐毒炸鱼的行为。没有人,没有管理,破坏的有可能更严重。我们调查火溪河的沟,没人管的沟基本没有鱼,挖木头根的也更多。把人迁出去不代表解决了问题,人是流动的,破坏带来的经济回报是明显的。反而有人,有管理的,反而对资源是一种保护。另外,即使回来,也是一部分人,不会是所有人都回来。所以引导回来的人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很重要,需要我们付之努力,找出可持续发展的可能性,让他有选择。
Q12(王炜烨-人民大学):TNC做的生态公益型保护地、GEI的保护协议、山水的保护小区,分别适用于具有什么特点的地区?换句话说,我这个地方,该选A还是B还是C,还是说可以自由组合或者来个套餐?这三种根本区别在哪里呢?
彭奎老师:要看需要保护的地方的情况,适合什么模式,NGO自身能力能执行哪种模式,以及外界的资源情况。相对来说,TNC的模式是一类,注重全权专业保护;后面几种模式相近,只不过是实施机制有所差别,侧重点不同,保护路径有所差异。
王德智老师:保护地参考IUCN的分类方式,实际就是按照保护的严格程度来分。民间管理的社会公益型保护地也可以用这种方式来区分。老河沟非常严格,协议保护和保护小区的严格性比不上社会公益型保护地,所以适用的类型也就不一样。
严格的保护地有专业的管理团队。不专业怎么实现严格?如果不靠拿工资的团队,怎么实现长期性?所以,团队人员必须稳定。第二,保护措施要有持续性。有专业团队,而且落实了权属,权属时间较长,所以可以实施比较长期的保护行动。所以后两种方式,保护行为可能受外界情况变化的影响。严格保护地具有更强的抵抗性。但也因如此,严格的保护地适应范围相对较窄,因为前置条件太多。相对而言,协议保护和保护小区能在更多的地方使用。所以很多地方从协议保护或保护小区开始做,相对比较容易。如果能够把问题解决,那维持这样相对比较灵活的状态就可以了。但如果还不能够彻底把问题解决,那么也许要考虑,把具有重要保护价值区逐渐地升级成为严格的公益型保护地。
冯杰老师:保护小区、协议保护地,其实没有本质区别,只是名称有所不同,和话语体系有很大关系。政府说的比较多的是自然保护小区,民间或IUCN说的比较多的是社区保护地。协议保护本身是一个理念,也是一套方法,也是一个项目,但核心还是保护地如何选,如何建,如何管,如何持续的问题。还是要回到有价值的区域本身存在的问题,协议保护和保护小区都是手段和形式,关键看效果。
龙格适合什么模式?为什么是GEI的社区协议保护,而不是社会公益型保护地呢?
彭奎老师:龙格村是社区协议保护模式。这个不是GEI的模式,是GEI基于协议,保护进行本土化发展。它符合社会公益型保护地的所有特征,是其中的一种类型。但此外,依然有自己的特色部分,比如运作基金来实现保护的可持续。
针对威胁和保护力量去评估和选择保护模式。既要考虑消除威胁,又要考虑社区受益。对多数NGO而言,社区保护具有灵活性,方便开展,多方参与,启动代价较低。
如果在社区替代生计带来的收益很难比原本多(例如,很多挖虫草的地方,虫草收入能占到全年收入一多半)怎么能让当地百姓放弃这种收入呢?
冯杰老师:保护和利用是并存的。利用并不是问题,过度利用才是问题。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从过度到合理,不是完全杜绝。当然有法律规定的不能,比如持枪打猎等。但虫草的利用、林下中药材的利用,在社区保护的范畴内,我们的目标不是完全杜绝,而是可持续的规范采集,无论是分区还是分时。三江源有虫草可持续采集的尝试,效果不错。另外平武的五味子可持续采集也可以借鉴。
替代生计最核心的是替代时间,解决时间矛盾。选择替代生计要因地制宜,当然也要算账,要考虑转变生产生活方式而不降低现有生活和收入水平,是有讲究。替代生计也不仅仅是经济账,还涉及法律和可持续的问题,比如盗猎、采矿等。替代也需要一个过程,当还不能完全替代的时候,需要外界补偿因转变生产生活方式带来的损失,比如成效奖金,比如社区发展基金。对资源过度利用的生计一般是少数人受益,但当你提供的利益是全村人的,这个会迫使村内部进行资源管理和利益平衡,用大多数人的意愿来倒逼少数人的行为改变——这不仅是经济因素,还有社会因素,要充分认识与利用到这一点。
社区可以提供生态服务,如巡护。但如何对巡护进行监督呢?
彭奎老师:巡护监督,同样是遵循契约基础之上的,以内部组织监督为首要,而不是外部机构和政府防盗为条件。监督日常保护行为是社区保护本身的机制,不要成为外人的“防范”行为。集体的领导力是关键,比如建立村民资源管理委员会、合作社领导小组或环保小组。外部力量更多是基于目标或问题的管理问责,绩效会对应收益和集体损失,也就促使他们自身采取更有效的监督策略。
Q13(罗茜-老河沟-四川):如果是通过地权所有者购买服务开展保护,那对于对方不再购买服务而选择进行开发,这样的问题是否有保障机制呢?
冯杰老师:在保护的目标下,大家会同意,花少的钱做更好的事是明智的选择。不排除工程结束后资金的断档,所以才需要把市场、社会的方面也一起发展壮大。另外,权属主体搞发展,不一定全是破坏,假如发展破坏力度非常大或违规,也有相应的法律去应对。尤其是大熊猫栖息地、水源地,是要掉帽子进局子的。
Q14(肖晓波-美境自然):如何找到“对的”社区合作伙伴?
彭奎老师:“对的”社区合作伙伴,多数情况下不是“一见钟情”,而是“日久生情”。我们的目标是关注保护,消除保护威胁。如果社区是关键的利益相关者,就需要通过模式经营去营造,共同实现这个目标。要让社区从保护中受益而不是受损,其实方法往往比困难多。
Q15(高山-榆林双福社工服务中心):如果契约的概念有时候不能很好的履行怎么办?反复强调还是惩罚?
冯杰老师:契约精神,是目前中国社会缺失的精神之一。比如高速公路堵车时应急车道飞奔的轿车,没有人监管或没有监控摄像时的闯红灯和随意掉头等。一纸协议在单个农民面前确实略显单薄,尤其是当他没有参与,或者和他利益相关性不大的时候。一般情况下违规也不会涉及打官司什么的,成本太高,外部约束力没有想象那么大,惩罚的也多是增量资金。
所以,契约的签订要基于双方的意愿,基于目标的共识,尽量是双赢的。签订的过程大多数情况下不是针对个人,而是集体,是让村子权衡利益,做出平衡和内部约束。明确的责权利非常关键,往往契约无效是因为程序没走够,社区动员没做好,而非契约本身。可测量的可实现的保护要求指标设定也很关键,一定要充分协商,不能理想化,要适度。我们在李子坝开展协议保护的时候也遇到过,一定要有真实的外部评估。最高级别不是基于交换的契约,提要求你来做然后给增量奖励(这常见于国家工程,如退耕还林,集体公益林等),而是将保护动力内生。
社区保护始终要回答保护动力的问题,有几种可能性:
(1)最常见的交换,你保护我给钱,不管是NGO还是政府,保护成效的需求来自外部而非社区;
(2)社区想保护我支持,如果能找到保护与发展的结合点,即发展依赖保护,或者保护成为能带来收益的产业,如原生鱼恢复和水资源保护,生产茶叶和蜂蜜需要好的生态环境等。这样开展保护工作就轻松很多,契约的履行也更有保障。
所以,契约中有明确的责权、过程中的强调、评估(一定要让村民代表一起参加)、适当的奖惩、逐步巧妙的内化、找到社区保护与发展的内在联系、增强保护动力和持续性,都十分的重要。
彭奎老师:契约的遵守无非是两方面:一是外力强制,一是利益平衡。社区保护更多选择了后者。在具体实施和设计中,一是必须是社区本身充分的讨论设计,实现参与式讨论,决定内部制约机制。比如,龙格村的违反者就会有两户担保人受罚,而另一个村是小组连坐。二是项目设计要尽可能让保护受益大于违约成本。龙格村只有签约履行保护者,可以参加项目手工艺发展、经济贷款和项目社区集体活动,违约者会失去机会。契约精神是协议保护的核心,也是其灵活性所在。但却是社区生活中的组织运行基础。
Q16(高山-榆林双福社工服务中心):开发的度如何掌握?比如利用虫草,农民们去挖,他们会考虑可持续发展吗?
冯杰老师:要看资源属于谁。如果是社区自己的,就涉及到可持续的问题和改变的机会。如何从不持续到合理利用就是我们工作的价值,这个入手不是从单个村民,而是全村。尤其是普遍的生计方式,如虫草,合理不一定是减量。可能是挖了以后记得把草回填,把垃圾带离等。其实挖虫草的人心里有数,现在资源是多了还是少了,往后等都会考虑。最大的问题是,缺乏管理。我们可以做的是协调和引导村子认识这个问题,坐下来协商,看有无解决办法,如时间管理、分区管理、抵挡外来人采集等管理。这个蜀光在甘孜做过试点,效果很好,资源得到可持续管理和利用,收入并没有减少,反而保护了资源,增强了收入的可持续性。关键是协调和引导大家面对、分析这些问题,给村子创造机会去协商,持续利用和不断获益是大家都想的事,但绝不是一家一户的事,要集体行动,所以需要社区充分参与讨论,加强社区内部资源管理和奖惩。
彭奎老师:对于资源的过度开发问题,协议保护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平衡开发与保护的矛盾,而不是禁止开发本身。也就是如何在实现保护目的的同时,保障适度的资源利用权利。比如虫草,作为一种社区资源,社区没有任何理由不能去利用自己的资源,除非我们有足够的补偿。但显然国家和社会都做不到足额补偿。实际上就需要当地人合理利用资源,求得可持续发展。比如,三江源班玛县社区的林下经济,四川养蜂,虫草的适度正确采集,龙格村的生态马帮服务等等。机制的设计就在于赋予社区保护的权利,也监督帮助可持续发展的方向,从而实现两者的正向激励机制。
在资源利用中,农民一是过度利用,这就需要协议的内部约束和外部约束;一是不知道如何可持续利用,这就需要引导和激励。这正是公益保护可以做的。举个例子,在三江源龙格村,争夺草原和虫草是社区主要问题,草原也不一定是自用,有的没有劳力就租给外来亲戚放牧,且租赁是象征性的,草场时常被过渡利用。社区项目在保护中,要求参与协议保护的牧户不再租出草场,但可以自己利用。在参与手工小组和生态旅游服务之后,他们有更多的机会获取替代生计的劳动,草场也因此得以减压。社区矛盾缓解,参与的牧民发展有了方向,保护成为一种需求,机制就形成了。
Q17(海南松鼠学堂-高高):培训村民是个好方法么?讲案例、讲道理是否有用?还是直接用谈判的方式?
彭奎老师:讲道理和教育只是培训的一个环节但不是全部。真正的社区工作在于社区能力建设——设计保护方案、组建培养社区力量、提供保护工具和方法、设计资金管理机制、实施监测评估、制定发展计划、开发产品市场、帮助宣传和政策推动……不同地方,不同阶段,有很多事情需要做可以做。
彭奎老师:个人理解,我们提到的各种社会公益形式的保护,其实都是各方达成的契约,一种平衡保护和利用资源的协议,以问题和目标导向,灵活性弥补传统保护的不足。这也正是其区别于政府传统保护地的根本点之一,也是多元化保护的优势所在。
冯杰老师:需要一个建立信任和理念趋同的过程,这也许这就叫社区动员或营造,是做社区保护的基本功。资源调查,问题识别,计划制定,和村民一起做,用参与式或其他方法协调和引导意识与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等。遇到的问题既是辐射面很大的问题,也是和社区密切相关的问题,尽量从外界和村子都关心的环境问题入手切入,逐步升华,所以要有节奏感,要有耐心、平常心去陪伴。
点击查看:丽江老君山合作社就虫草可持续采集做的尝试
点击查看:洪雅山水自然保护的行动尝试
如果觉得我的文章对您有用,请随意打赏。你的支持将鼓励我继续创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