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启动生活垃圾分类
来源:人民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在上海召开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现场会。会议要求,2019年起,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要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到2020年底,46个重点城市要基本建成垃圾分类处理系统;2025年底前,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要基本建成垃圾分类处理系统。
本次现场会提出了五方面要求:
一是地方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以党建工作为引领,系统谋划、统筹推进垃圾分类工作;
二是要切实从娃娃抓起,加强垃圾分类宣传教育,促进一代人养成良好文明习惯,增强公共意识、提升文明素质;
三是要以社区为着力点推进,各地要学习借鉴上海、厦门等城市结合垃圾分类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的经验,聚焦城市社区,充分发挥居民主体作用,调动各方力量共建共治共享;
四是要营造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持续加大垃圾分类宣传力度,凝聚社会共识,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使“垃圾分类、从我做起”成为居民的行动自觉;
五是要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各省、自治区督促指导辖区内城市结合本地实际创新工作方法,完善体制机制,推动垃圾分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赵春晓)
海南发布禁塑方案
据人民日报报道:
海南省新闻办公室日前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并解读《海南省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宣布海南自今年起分种类逐步推进全面禁塑。
自2008年起,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限塑令”,海南于2008年10月起实施《海南经济特区限制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全岛进入“限塑”阶段。不过,“限塑”以后的海南,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量仍然居高不下。据统计,海南省每年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约12万吨,其中省内产量约6.5万吨。岛内各大型商超售卖塑料袋,每个价格1角钱至5角钱。
据介绍,海南将修订完善地方法规,制定颁布并动态更新《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试行)》,结合省情和发展需求,动态更新,第一批名录将于今年年底前发布。《方案》提出,海南将建立全生物降解塑料产业示范基地,组织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引进先进企业与本地企业合作,形成岛内一次性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生产能力,培育良好的产业和市场环境,保障一次性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替代生产和禁塑工作顺利实施。
“现在关于全生物降解产品还没有全国标准,其他省份也没有相关标准,所以海南要创新,要做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全生物降解的地方标准。”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厅长邓小刚说,随着全生物降解塑料产业的铺开,供应量提升后,它的成本会相应地大幅度下降;在过渡期会研究鼓励或补贴政策。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研究员程会强说:“海南在‘禁塑’的同时,促进全生物降解替代产品的研发和推广,特别是从标准和认证角度切入,可以说是抓住了解决问题的根本。如果有科学有效、经济合理的替代产品,市场自然就会优胜劣汰。”
对于短期内无法替代的饮料瓶、洗发水瓶等一次性塑料标准包装物,海南省这次也勇于尝试,在《方案》中提出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采用国际普遍实施的押金回收制度,建设回收体系进行回收,提高资源化回收利用效率。通过押金回退的方式,引导驱动一次性塑料标准包装物回收,着力解决回收体系“最后一公里”的难题。这是国际前沿的环境保护、资源利用政策措施。
推行“禁塑”,海南已明确了时间表:2019年底前,建立健全全省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地方性法规及标准体系,完善监管和执法体系,形成替代产品供给能力;2020年底前,全省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2025年底前,全省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列入《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试行)》的塑料制品。
上海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全文公布,召开万人动员大会
2月19日,《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全文公布。其中规定餐饮业和旅馆不得主动向客人提供一次性用品。
全文链接:
http://www.spcsc.sh.cn/n1939/n1944/n1946/n2029/u1ai185433_K401.html
相关报道:
上海法制报:
2月20日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动员大会举行。市委书记李强在会上强调,垃圾分类事关群众生活环境改善,事关绿色可持续发展大局。全市上下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强化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的行动自觉,全面动员、全民参与,凝聚全社会共同推进的强大合力,打赢打好生活垃圾分类的攻坚战、持久战。
上海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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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草案)》征求意见
《深圳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已经市政府六届一百五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将对该《规定(草案》进行审议。为做好该条例的审议工作,实现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根据《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的要求,现将《规定(草案)》在“深圳人大网”、“深圳政府在线”、“深圳新闻网”、“读特”和“读创”APP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请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表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将予以认真研究吸收。
有关意见可通过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作委员会,或者直接登录“深圳新闻网”留言发表,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年3月15日。
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A区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办公室
电子邮箱:cjhzgw@szrd.gov.cn;邮编:518035
咨询电话:82108425、82108297;传真:82108743
草案下载链接:
http://www.sz.gov.cn/cn/xxgk/zfxxgj/tzgg/201902/P020190215605182123871.doc
北京去年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109万台 试点企业将扩军
北京日报讯(记者 孙杰)本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正规军”去年共回收各类产品109万台,超额完成任务。记者昨天获悉,为进一步拓宽回收渠道,扩大新型回收利用体系在全市的覆盖范围,市发改委等多部门启动征集第二批试点企业。
作为全国唯一的试点地区,2017年底本市启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新型回收利用体系试点建设,13家企业纳入首批试点。据初步统计,2018年,这13家试点企业共回收各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109万台,超过了计划回收量的16%。回收产品中,“四机一脑”类(电视、空调、洗衣机、冰箱、台式电脑)占比29%,消费类产品(手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相机等)占比67%,其他类设备(打印机、电话机、网络设备等)占比4%。
在回收体系建设过程中,试点单位利用已有成体系、分布广的各类网点资源,将服务范围扩大到北京所有行政区,回收品类覆盖至全部类型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服务对象覆盖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居民。
为扩大新型回收利用体系覆盖范围,本市计划开展第二批试点建设。对第二批试点企业的申报条件,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将重点支持与第一批试点企业在回收品类、服务范围、产业链互为补充,愿意在产业联盟框架下开展工作,回收模式有创新的企业。申报单位必须保证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全部进入合法渠道销售或拆解,在回收拆解过程中保证电子产品的信息安全。相关企业可在3月8日前提交申请,市发改委将通过专家评审、现场踏勘,确定试点单位。
英媒:英国拟令制造商为废品处理买单
参考消息网2月19日报道
英媒称,英国将在19日宣布循环回收系统的改革计划,其中包括让塑料包装生产商承担废品处理的费用,并实行罐子和瓶子的存放回收制度。
据路透社2月18日报道,这一旨在实现家庭垃圾收集全国统一化的计划将由环境、食品与农村事务大臣迈克尔·戈夫宣布,并将进行为期三个月的意见征求。
戈夫在一份声明中说:“我们将实现一项全球领先的税收,以促进塑料包装的循环回收,届时生产商将为他们的包装废品处理买单,同时我们也将结束家庭垃圾回收方面的混乱。”
报道称,这项税收将由那些没有使用足够可回收材料的生产商来支付。环境部说,目前生产商只需支付塑料包装废品处理费用的约10%。
根据“生产商责任扩大”计划的规定,假如包装很难再利用或者回收,那么生产行业就要支付更高的费用。环境部说,这一计划将能够筹得每年10亿至13亿美元的循环和处理费用。
报道称,政府还将就罐子、玻璃和塑料瓶存放回收的两个方案进行意见征集。
新版报废车回收政策放宽:取消回收企业数量控制
中新网2月22日电 商务部副部长王炳南22日透露,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制度层面上取消了回收企业数量控制的要求,有利于各种资本,包括民间资本的进入。
国新办22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有关情况。
这次修订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一条重要的原则就是要坚持问题导向,着眼于解决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存在的深层次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重点要解决回收拆解环境污染问题,由于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过程中会产生一些废油、重金属等有毒有害污染物,新《办法》要求,必须要进行安全规范的处理。过去长期以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存在着技术水平较低的问题,造成环境保护方面的一些隐患,新的《办法》对回收拆解企业的环保设施、设备和操作规范等方面都提出了强制性的标准和要求,对环保违法行为加大了监管力度和处罚力度,将有效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关于解决机动车零部件再制造的法律障碍,王炳南表示,新的《办法》规定,部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循环利用条件的,允许再制造再利用,这打开了一个法律方面的通道,也是国际上通用的做法,是中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明确要求。但是原《办法》规定“五大总成”只能作为冶炼的原材料,要求拆解下来的“五大总成”都要进行回炉。新的《办法》对再制造方面进行了重大修改。
谈及监管力度的问题,王炳南指出,报废机动车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必须要按照最严格的要求、最严格的标准进行管理。新的《办法》通过进行行政处罚、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认定书等手段,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拆解企业进行处理。针对日常监管比较薄弱的问题,新的《办法》规定要建立“双随机、一公开”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引入信息技术手段等监管措施。同时,对各部门执法活动衔接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王炳南强调,新《办法》解决了民间投资进入壁垒问题。原来《办法》要求设立回收企业应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但是在实践过程中,部分地市只设立了一家回收企业,实行总量控制,客观上造成了垄断,不利于市场竞争,也限制了一些民间资本的进入,回收企业也缺乏升级改造的动力。新的《办法》在制度层面上取消了数量控制的要求,有利于各种资本,包括民间资本的进入。同时,原《办法》已经出台了17年,部分条款与近年颁布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不衔接,在新的《办法》里做了相应调整。
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R立方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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