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成立,绿色债券自律管理协调机制落地

2018年12月7日,在人民银行、证监会等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成立会议暨第一次委员会会议在北京顺利召开。 有关领导在致辞中表示: 绿标委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绿色债券自律管理协调机制落地运行,在绿色债券市场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是落实国家绿色金融发展战略、扎实推进绿色债券市场健康规



2018年12月7日,在人民银行、证监会等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成立会议暨第一次委员会会议在北京顺利召开。


有关领导在致辞中表示:

绿标委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绿色债券自律管理协调机制落地运行,在绿色债券市场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是落实国家绿色金融发展战略、扎实推进绿色债券市场健康规范发展的务实举措。


绿标委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绿色债券自律管理协调机制落地运行,在绿色债券市场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是落实国家绿色金融发展战略、扎实推进绿色债券市场健康规范发展的务实举措。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绿色发展,多次提出要大力发展绿色金融,“绿色发展”已成为五大发展理念之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国家发展建设的重大战略。在此背景下,我国绿色债券市场取得了快速发展,截至2018年11月末,国内绿色债券市场累计发行金额6015亿元,截至目前2018年度发行总额超过1895亿元。


2017年度绿色债券发行情况汇总(只、亿元、%)



其中2017年,全国共有83个主体发行了115只绿色债券,累计注册金额2615亿元,发行金额2067亿元。绿色金融债仍是我国绿色债券市场的主力,绿色债券市场发行总额的59.68%来自绿色金融债,共计1234亿元。非金融企业的绿色公司债、绿色企业债、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绿色熊猫债、绿色资产支持证券发行金额分别为234.15亿元、311.60亿元、111亿元、31亿元、146.05亿元,占比分别为11.32%、15.07%、5.37%、1.50%、7.06%,发行金额与比重相对较小。但2017年绿色金融债发行规模占比较2016年收窄近20个百分点,而绿色公司债、绿色企业债的规模占比均有所提升。


 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成员单位名单

主任单位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常任成员单位

1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2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4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

5

上海证券交易所

6

深圳证券交易所

7

中国证券业协会

8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非常任成员单位

1

国家开发银行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1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3

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

14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

15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16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延伸阅读一:国内外绿色债券标准简介


绿色债券是指将募集资金专用于资助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项目或为这些项目进行再融资的债券工具,旨在促进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随着绿色债券市场的兴起和投资者的关注,如何定义和界定绿色项目已成为一个广受各方关注的问题。


(一)《绿色债券原则》


为适应国际绿色债券的蓬勃发展,绿色债券原则执行委员会与国际资本市场协会于2014年合作推出了自愿性指导方针《绿色债券原则》。《绿色债券原则》主要从募集资金用途、项目评估和筛选流程、募集资金管理、信息披露等四个方面为发行人提供指引。其中,作为核心要素,《绿色债券原则》列举了可再生能源、能效提升、污染防治等十类支持的绿色项目目录。目前,《绿色债券原则》已成为全球最具权威性的绿色债券标准之一,获得了广泛的市场认可度。


(二)《气候债券标准》


《气候债券标准》由气候债券组织制定。《气候债券标准》提供了一系列指导文件,为绿色债券市场的各个参与者提供帮助。《气候债券标准》中列举了八大类绿色项目,每一类绿色项目又进一步细分为若干项目类型。目前,气候债券组织针对部分项目已经制定了相应的评估认证标准,其中包括太阳能、风能、地热能、轨道交通、居民建筑等11个子项;部分项目认证标准已在开发过程中,其中包括水电、生物质能、波浪和潮汐能、水运、农业用地等12个子项;剩余子项的认证标准开发工作尚未开始。


 (三)《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


中国绿色债券标准发展相对较晚,至2015年方正式建立绿色债券的制度框架。中国人民银行于2015年12月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9号》以及配套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由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编制),明确了六大类及三十一小类环境效益显著项目的界定条件。目前,《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已成为我国绿色项目界定的直接依据,为绿色项目的筛选与认证提供了技术性指导,主要应用于除绿色企业债之外的绿色债券发行认证领域。


 (四)《绿色债券发行指引》


2015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了《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办财金[2015]3504号),主要用于支持绿色企业债的项目筛选和认证评估工作。《绿色债券发行指引》明确了能源、交通运输、低碳建筑、工业与能源密集型商业等十二类重点支持项目,并对绿色企业债的发行审核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对社会资本参与绿色项目建设、债券品种创新(发行绿色项目收益债、可续期或超长期债)、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与绿色基金发行绿色债券,专项用于投资绿色项目建设、绿色基金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发行绿色债券,扩大绿色投资基金资本规模等行为予以政策性支持。


延伸阅读二:绿色债券募投项目界定标准对比


(一)国内外绿色项目界定标准的相似点


就国内的两大标准而言,《绿色债券发行指引》除增加了“核能”绿色认定,并更加强调低碳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外,其余认定标准均与《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存在重合。因此,《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可以作为国内绿色债券募投项目界定标准的代表。国内外绿色债券募投项目界定标准在一级目录层面具有很高的重合度,但由于国际绿色债券标准是全球性标准,未考虑中国在能源结构、社会发展阶段与政策推行方式上的特殊性,造成国内外绿色项目的界定标准有所不同。


 (二)国内外绿色项目界定标准的差异


1.对于煤炭等化石能源、核能等相关项目是否可被界定为绿色项目存在差异

《绿色债券原则》和《气候债券标准》均将化石能源使用及任何可能延长其使用生命周期的项目排除在绿色范畴之外。一方面是由于化石能源不可再生,相关项目不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一方面是由于化石燃料的燃烧将产生温室气体和其他污染物,不利于气候变化与污染防治目标的实现。


例如,《气候债券标准》将燃气、燃煤、燃油等化石燃料供能项目、提高化石燃料能效的技改项目、化石燃料铁路运输项目排除在外。而我国绿色项目界定标准则对与化石能源相关(特别是与煤炭相关)的工业节能技改、煤炭清洁利用、铁路运输项目予以政策支持。这是国内外绿色项目界定标准的最显著差异,其主要归因于国内外能源结构的不同。目前,我国能源结构仍以煤炭为主。


2.对于污染防治、资源节约、农林项目的界定存在差异

国内外绿色项目界定标准均包含污染防治、资源节约与农林项目,但部分子项界定要求有所不同。对于以中国为代表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多数仍未完成工业化,环境污染和资源紧缺仍是发展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问题,且农业生产仍是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因此,绿色项目界定标准更加关注污染治理、减排及其带来的积极环境效益、有机农产品的生产、尾矿与伴生矿的开发,从而实现资源的充分利用。而欧美发达国家已进入了后工业化时代,环境污染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故污染防治的层次相对较高,更加侧重于应对和适应气候变化,标准对项目界定也提出了更严格的技术规范与要求。


3.对于交通运输项目的界定存在差异

国内外对于交通运输类项目的绿色认定标准基本一致,但国际标准将“非机动”项目纳入了绿色交通范畴(如自行车的应用),且更加强调宽带、视频会议等替代方式,进而从根本上减少人们的出行需求。此外,国际标准提倡混合动力汽车的应用,而国内标准未对其进行明确说明。


4.对于部分项目界定标准的细化程度存在差异

《绿色债券原则》和《气候债券标准》均为自愿性准则,是由市场主体自发形成的指导方针,其主导因素是投资者对于气候变化和环境问题的逐渐关注。投资者的责任投资意识是国际标准推行的重要力量。


而《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和《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则是政策性准则,政策层是推动绿色项目界定标准实施的首要力量,具有鲜明的顶层设计特征。因此,国际标准未对绿色项目的具体技术指标做出严格规定。如《绿色债券原则》、《气候债券标准》仅要求满足地区、国家或国际标准或认证,在技术标准的选用上不具有强制性。


相比之下,我国绿色项目的界定标准则具有较强的导向性和实用性,以对项目的筛选作出具体指导,如对于燃煤火电机组最低容量、节能技改项目的行业标准、光伏发电项目运用的多晶硅组件(单晶硅组件、高倍聚光光伏组件、薄膜电池组件)的光电转化效率、衰减率均出具了明确的量化指标。我国绿色项目界定标准细化程度较高的主要目的在于充分挖掘政策的导向作用,同时避免资金流向过剩产能行业。


对于绿色项目的界定标准不能一概而论,不同国家、地区因能源结构、社会发展阶段与政策推行方式不同,对于“绿色”的定义存在客观差异,但其目的却殊途同归,均以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改善、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共同目标。


延伸阅读三:中国债券市场的监管体系及相关的绿色债券政策指引



  • 2015.12.22 绿金委《中国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

  • 2015.12.2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9号)

  • 2016.1.8 发改委《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办财金[2015]3504号

  • 2016.3.16和2016.4.22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的通知》

  • 2017.3.2 证监会《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

  • 2017.3.22 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券融资工具业务指引》

  • 2017.7.14/15 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鼓励发展绿色金融。会以强调金融领域要服务于实体经济,中国要建设普惠金融体系,鼓励发展绿色金融。

  • 2017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绿色金融委员会和欧洲投资银行联合发布了一份题为《探寻绿色金融的共同语言》的白皮书,对国际上多种不同绿色债券标准进行了比较。该书为提升中国与欧盟的绿色金融定义和标准的统一性奠定了基础。

  • 2017.12.26 人民银行、证监会《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2017]第20号)

  • 2018.5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融资监管问答(一)——绿色公司债券

  • 2018.6.1 央行扩大MLF担保品范围新纳入绿色债券和绿色贷款


延伸阅读四:绿色债券适用的企业类型及发行条件


适用的企业类型:

(1)有绿色项目:各类企业有绿色项目的均可发行绿色债券,无论发行人自身是否属于环保行业。


(2)绿色产业企业:上交所:参照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编制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及经本所认可的相关机构确定的绿色项目所属绿色产业领域,最近一年合并财务报表中绿色产业领域营业收入比重超过50%(含),或绿色产业领域营业收入比重虽小于50%,但绿色产业领域业务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且均占到发行人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的公司,可不对应具体绿色项目发行绿色公司债券,但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主要用于公司绿色产业领域的业务发展,其金额应不低于债券募集资金总额的70%。承销机构应对该类公司是否符合前述标准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3)城投公司:当前城投公司发行绿色债券的案例很多,城投公司的很多项目都可以做绿色债券,例如环境整治、海绵城市建设、公园等城镇绿化、公共交通等。


绿色企业债券发行条件

  • 允许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发行绿色企业债;

  • 发行绿色债券的企业不受发债指标限制;

  • 债券募集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放宽至80%;

  • 在资产负债率低于75%的前提下,核定发债规模时不考察企业其它公司信用类产品的规模;

  • 可以使用不超过50%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运营资金;

  • 主体信用评级AA+且运营情况较好的发行主体,可使用募集资金置换由在建绿色项目产生的高成本债务比照“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


延伸阅读五:绿色ABS要点


可以把绿色ABS分为三类,分别为“双绿”、“资产绿”和“资金用途绿”。但是需注意的是,对于“资产绿”和“资金用途绿”这样的绿色ABS,必须要求其非绿色的部分不能有环境负面影响及风险,否则将违背绿色金融的初衷。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中提到“鼓励企业发行与各类环境权益挂钩的结构性债务融资工具、以绿色项目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的绿色资产支持票据等符合国家绿色产业政策的创新产品”。基于此,交易商协会主管的绿色ABN更倾向于要求“双绿”或者“资产绿”。交易所在这方面并没有特殊要求。



基础资产

募集资金用途

双绿

绿色

绿色

资产绿色

绿色

非绿色,用于补充绿色企业流动资金

资金用途绿色

非绿色

绿色


延伸阅读六:绿色债券指数

绿色债券指数旨在追踪绿色债券的市场表现,并帮助投资者发现为低碳转型提供支持的固定收益投资项目。随着中国绿色债券的发展,市场上发布了多个绿色债券指数和气候相关债券指数,重点关注中国国内市场上的贴标和非贴标绿色债券。现有指数由多种类型机构发布,如债券市场托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国际机构等。



绿色债券发行指引

发改办财金〔2015〕3504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要求,积极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对促进绿色发展、推动节能减排、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应对气候变化、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等支持作用,引导和鼓励社会投入,助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和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和支持重点


绿色债券是指,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绿色城镇化、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新能源开发利用、循环经济发展、水资源节约和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污染防治、生态农林业、节能环保产业、低碳产业、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实验、低碳试点示范等绿色循环低碳发展项目的企业债券。现阶段支持重点为:

(一)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包括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以及余热暖民等余热余压利用、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提升改造、电机系统能效提升、企业能效综合提升、绿色照明等。


(二)绿色城镇化项目。包括绿色建筑发展、建筑工业化、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海绵城市建设、智慧城市建设、智能电网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等。


(三)能源清洁高效利用项目。包括煤炭、石油等能源的高效清洁化利用。


(四)新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包括水能、风能、核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浅层地温能、海洋能、空气能等开发利用。


(五)循环经济发展项目。包括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业循环经济、再制造产业等。


(六)水资源节约和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包括节水改造、海水(苦咸水)淡化、中水利用等。


(七)污染防治项目。包括污水垃圾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大气、水、土壤等突出环境问题治理,危废、医废、工业尾矿等处理处置。


(八)生态农林业项目。包括发展有机农业、生态农业,以及特色经济林、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林产业。


(九)节能环保产业项目。包括节能环保重大装备、技术产业化,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环保产业基地(园区)建设等。


(十)低碳产业项目。包括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及相关装备的产业化,低碳产品生产项目,低碳服务相关建设项目等。


(十一)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实验项目。包括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资源节约、循环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等项目。


(十二)低碳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包括低碳省市试点、低碳城(镇)试点、低碳社区试点、低碳园区试点的低碳能源、低碳工业、低碳交通、低碳建筑等低碳基础设施建设及碳管理平台建设项目。我委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可采用市场化方式融资的绿色项目和绿色债券支持的范围,并继续创新推出绿色发展领域新的债券品种。


二、审核要求


(一)在相关手续齐备、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基础上,绿色债券比照我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


(二)企业申请发行绿色债券,可适当调整企业债券现行审核政策及《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部分准入条件:

1、债券募集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放宽至80%(相关规定对资本金最低限制另有要求的除外)。

2、发行绿色债券的企业不受发债指标限制。

3、在资产负债率低于75%的前提下,核定发债规模时不考察企业其它公司信用类产品的规模。

4、鼓励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绿色债券。


(三)支持绿色债券发行主体利用债券资金优化债务结构。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情况下,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50%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主体信用评级AA+且运营情况较好的发行主体,可使用募集资金置换由在建绿色项目产生的高成本债务。


(四)发债企业可根据项目资金回流的具体情况科学设计绿色债券发行方案,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


(五)对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开展流域性、区域性或同类污染治理项目,以及节能、节水服务公司以提供相应服务获得目标客户节能、节水收益的合同管理模式进行节能、节水改造的项目,鼓励项目实施主体以集合形式发行绿色债券。


(六)允许绿色债券面向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时认购的机构投资者不超过二百人,单笔认购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且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三、相关政策


(一)地方政府应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绿色项目建设,鼓励地方政府通过投资补助、担保补贴、债券贴息、基金注资等多种方式,支持绿色债券发行和绿色项目实施,稳步扩大直接融资比重。


(二)拓宽担保增信渠道。允许项目收益无法在债券存续期内覆盖总投资的发行人,仅就项目收益部分与债券本息规模差额部分提供担保。鼓励市级以上(含)地方政府设立地方绿色债券担保基金,专项用于为发行绿色债券提供担保。鼓励探索采用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等收益权,以及知识产权、预期绿色收益质押等增信担保方式。


(三)推动绿色项目采取“债贷组合”增信方式,鼓励商业银行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债贷组合”是按照“融资统一规划、债贷统一授信、动态长效监控、全程风险管理”的模式,由银行为企业制定系统性融资规划,根据项目建设融资需求,将企业债券和贷款统一纳入银行综合授信管理体系,对企业债务融资实施全程管理。


(四)积极开展债券品种创新。对于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绿色项目,可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项目回收期较长的,支持发行可续期或超长期债券。


(五)支持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绿色投资基金发行绿色债券,专项用于投资绿色项目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投资基金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发行绿色债券,扩大绿色投资基金资本规模。


(六)为推动绿色项目建设资金足额到位,鼓励绿色项目采用专项建设基金和绿色债券相结合的融资方式。已获准发行绿色债券的绿色项目,且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基金支持条件的,将优先给予支持。


本文为金融监管研究院 研究员 陈海彬根据中债资信、中证鹏元和交易商协会研究成果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处理。



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中国环保产业协会“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82t9g8y9nl34jNEZW1NBmg

  • 发表于 2018-12-14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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